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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助推煤层气 开发利用进入快车道

日期:2013-09-27    来源:中国煤炭报  作者:李廷

国际煤炭网

2013
09/27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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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层气 煤炭政策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以下简称93号文)。之所以文件名中用了“进一步”这一说法,是因为早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出台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事实上,自2006年47号文出台以来,有关部门一直都在酝酿并完善推动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

  从2006年的47号文,到9月14日出台的93号文,时隔7年之久。这7年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量分别增长了53.4%和65.5%.能源消费总量,特别是煤炭消费量的大幅增长,不仅导致我国控制碳排放压力不断加大,而且燃煤带来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使我国面临的大气污染防治压力也不断加大。为此,国务院于9月12日正式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计划》)。《计划》明确提出要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力度。

  从文件内容可以看出,93号文堪称是力度最大的推动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政策文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现在财政支持方面。文件首先提出要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2007年,财政部下发文件,中央财政按每立方米(纯折)0.2元的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2008年,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山西省财政又对煤层气开采企业增加每立方米0.05元的补贴。2012年11月,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公布,2012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对页岩气开采企业的补贴标准为每立方米0.4元。无论是与自身开采成本相比,还是与页岩气补贴标准相比,煤层气的补贴标准都明显偏低。93号文很好地回应了各方关于提高煤层气开采利用补贴的要求,这无疑会大大调动企业勘探、开发和利用煤层气的积极性。

  另外,93号文还提出,要安排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关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加快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此举除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之外,为煤层气规模化开发利用腾出空间也是题中之义。此外,文件提出将煤层气开发利用各个环节纳入中央财政建设投资支持范围,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政策,目的都是缓解煤层气开发利用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

  二是体现在税收优惠方面。此前,煤层气开发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煤层气开发企业,对煤层气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不多。对此,93号文明确提出要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另外,文件也提出要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

  虽然之前在煤层气利用方面也有一些政策支持,但在煤层气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却比较少。再加上部分煤层气发电不能上网,补贴电价执行不到位,煤层气发电发展受到一定制约。出台煤层气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煤层气利用积极性。另外,修改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意味着将有更多的煤层气开发设备生产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这有助于煤层气开发企业降低设备采购成本,提高效益,进一步促进煤层气开发利用。

  三是体现在煤层气定价机制方面。93号文进一步明确了煤层气的市场定价机制。一方面体现在落实放开煤层气出厂价格和非公共管网煤层气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上,另一方面也体现在进入公共管网的煤层气的售价确定上。93号文指出,进入公共管网的煤层气售价按不低于同等热值天然气价格确定,而之前进入城市公共管网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则是按照与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等可替代燃料保持等热值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来确定。这意味着至少增量煤层气价格也将按照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来确定。煤层气价格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确立,也有助于提升煤层气开发利用水平。

  四是体现在煤层气发电上网和发电价格方面。在煤层气发电上网方面,93号文指出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优先自发自用,富余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全部收购,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进一步简化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并网项目的各种手续,加快审核办理。而2007年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此要求则是,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应优先在本矿区内自发自用,需要上网的富余电量,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收购。对比可见,前者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后者仅仅具有指导性。

  在煤层气价格方面,93号文要求根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造价及运营成本变化情况,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这种成本加利润的定价方式或许更能调动发电企业的积极性,不过这点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政策能否执行到位的问题。

  五是体现在政府考核方面。93号文明确提出,“有关部门要研究将煤层气开发利用量不计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率,促进节能减排”。近年来,随着能源消费持续快速增长,控制碳排放的环保压力不断加大,有关方面多次提出要进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成为各级政府考核的重要指标。为了实现既定考核目标,在考核周期的最后时段,部分地区甚至不惜暂时关停部分高耗能产业,这不仅影响了地方经济的正常发展,还给居民社会生活带来一定影响。而煤层气不计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所以应该能够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广。

  整体来看,此次出台的93号文虽然只是一个指导意见,但是其中许多条款都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指向性,比如文中明确规定“煤层气不计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这无疑是给地方政府吃了一颗定心丸。有些条款重在监管、落实,如煤层气发电上网定价方式等。还有一些容易量化的措施,如中央财政补贴、煤层气增值税优惠政策等,预计半年内就会出台相关细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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