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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的实施细则》全文

日期:2016-06-29    来源:山西省政府网

国际煤炭网

2016
06/29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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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资源税 实施细则 煤炭供给侧改革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的实施细则

山西省地税局

第一条 促进煤炭资源税应收尽收。将煤炭资源税作为山西省地方税收主体税种和重点税源,2016年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坚决防范和打击偷逃煤炭资源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积极促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二条 严格税收执法。加强煤炭资源税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纳税地点的规定。对扣除项目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扣除。对纳税人自采原煤或者自采原煤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一律依法在开采地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加强日常监管。对企业生产销售、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各环节进行监控,逐户逐月进行评估检查和分析比对,密切跟踪企业产销和税收进展情况,发现企业纳税异常情形,及时核查追缴税款并向上级报告。

第四条 建立全省煤炭资源税监控体系。对煤炭资源税实施专项管理,省地税局建立全省煤炭企业重点税源监控体系,2016年9月底前纳入监控范围的资源税比重达到95%以上,实时监控分析企业纳税情况。

第五条 开展专项检查。2016年7月开始,由市、县政府组织,集中2个月时间开展全省专项检查行动。9月,山西省政府组织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持续深入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煤炭资源税的良好环境。

第六条 加强税务稽查。将煤炭资源税继续作为全省地税2016年重点稽查任务,开展持续检查。扩大稽查案源,通过企业纳税信息、群众涉税举报、外部监督信息等渠道,深入查找偷逃资源税的问题线索。对涉嫌偷逃煤炭资源税的立案检查,对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偷逃资源税行为的,一律严肃查处。其中,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对典型案例和企业公开曝光,列入纳税信用记录“黑名单”,维护依法诚信纳税煤炭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加强欠税管理。各煤炭企业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煤炭资源税,认真履行企业责任。对未按规定办理税款缓缴手续长期欠缴资源税、欠缴资源税税额较大的煤炭企业,作为供给侧改革去产能去库存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八条 加强企业内部监管。中央及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要加强监管,在资金调度、内部管理、审计监督等方面积极支持督促所属企业及时缴纳煤炭资源税。

第九条 强化部门职责。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于每月20日前将煤炭企业销量、销售收入、销售价格等信息送同级地税部门,各级统计部门每月20日前将省、市、县煤炭产量等信息送同级地税部门。运用新一代全省煤炭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促进税收监管。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实现煤炭企业信息共享。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在煤炭企业生产信息、纳税情况、征管手段、税务稽查等方面要进行深度合作。各涉煤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对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发现偷逃资源税线索的,及时传递到地税等相关部门组织查处,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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