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煤炭网 » 煤炭政策 » 中国煤炭政策 » 正文

郑煤集团公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日期:2016-09-28  

国际煤炭网

2016
09/28
10:24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郑煤集团 职工安置 煤炭政策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意见》(豫发〔2016〕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豫政〔2016〕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155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6〕53号)文件精神,结合郑煤集团全面深化改革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总体思路,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确保职工去有所得、留有所为、老有所养。在保证生产经营秩序、职工利益、企业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内部分流、外部就业、内部退养、伤病残人员安置、分离移交、脱钩自养、协保、离岗长休等,多渠道、多途径分流安置职工,努力做到转岗不下岗、转业不失业,维护矿区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交叉进行、同步推进的原则。将企业深化改革与化解过剩产能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相关政策,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确保深化改革与化解过剩产能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二)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及省职工安置相关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于法有据;按照时间节点,积极有序,稳步推进。

(三)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发挥国有企业政治优势,坚持以人为本,将心比心,切实为职工着想,提升职工的再就业能力,解除职工后顾之忧。

(四)坚持公平公正、政策保障的原则。实行公开竞聘上岗,确保办法公平、机会均等;做到“找出路,有活路,留后路”, 确保政策到位,队伍稳定。

三、转岗分流实施步骤

将郑煤集团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更名为郑煤集团职工安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单位同步成立对应机构,负责职工转岗分流安置工作。在深化企业改革和化解过剩产能期间,各单位按照工效与效益挂钩的原则重新设定岗位,确定用工人数,实施岗位竞聘,具体步骤如下:

(一)所有人员打破干部、工人界限,进入中心,取消原职级或岗位,参加新设定岗位竞聘(附职工分流安置流程图)。

(二)参加竞聘被聘任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未被聘任和自愿申请放弃竞聘的人员,进入中心参加转岗技能培训或自主选择安置渠道,其社会保险衔接及劳动关系处理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转岗技能培训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协调,单位组织实施。转岗技能培训期间,按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并可按规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标准不超过豫财办社〔2011〕293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即A类专业每人补贴400元、B类专业每人补贴350元、C类专业每人补贴300元。非转岗技能培训待岗期间,按每人每月660元标准发放生活费。

在中心待岗和培训时间最长24个月,期间,人员的工资待遇、劳动社保关系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可选择安置渠道、社会保险衔接及劳动关系处理相关政策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职工安置渠道

(一)积极创造就业条件,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1、各单位可依托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方式,稳定现有岗位,立足单位内部安置人员,缓解职工分流压力。

2、各单位最大限度地创造内部就业岗位,及时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实现在中心人员内部分流安置常态化。建立用人主体与员工双向选择机制,多渠道引导在中心人员分流安置,确保内部分流安置渠道畅通。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职工外部就业

各单位积极与外部单位开展就业合作、项目承包、劳务输出等方式拓展外部市场,创造新的就业空间;集团公司及各单位职工安置服务中心加大与劳务中介公司合作力度,拓展员工就业渠道,创造宽松就业环境。

利用激励政策,扶持职工拓展就业。根据《郑煤集团公司员工拓展就业实施办法》(郑煤集团办〔2016〕38号)文件规定,通过中心推荐到外部企业就业的职工,单位给予就业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奖励期限为12个月。

外部就业期间,人员的劳动、社保关系仍由原单位管理。转移到外部企业再就业人员,由原单位配合办理劳动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三)剥离辅业机构,推行脱钩自养

1、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6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办社会职能“三供一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教育机构的资产和人员全部移交地方管理,或按照市场化原则,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集团公司及各单位要积极与地方政府加强沟通,按照能交则交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未移交或未剥离前,暂与企业分离,其人员的劳动社保关系由原单位托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服务性收费,实现脱钩自养。

2、对食堂、澡堂和职工宿舍等服务性岗位,采取项目承包、岗位拍卖等方式,实现脱钩自养或市场化管理,人员劳动社保关系由原单位托管;专业化公司人员实行市场化运作,采取自主经营、自创自收、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与企业分离,人员劳动社保关系由新单位管理。

脱钩自养人员从2017年元月1日起全部与企业脱离,做到人员不回流,工资不贴补,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脱钩自养单位及职工可参照集团公司明确的分流安置渠道,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担。

(四)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

1、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经单位同意,集团公司批准,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

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按本人离岗前岗位(职务)的岗效工资标准的50%+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年功工资执行。应发生活费标准低于郑州市失业金标准时,按郑州市失业金标准执行。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集团公司批准离岗的科队级(含)以上人员,按照本款标准自方案实施之月起执行。

2、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集团公司批准, 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

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生活费标准按郑州市失业金标准执行,其中工龄满30年的男职工和工龄满25年的女职工,生活费标准按本人离岗前岗位(职务)的岗效工资标准的30%+工龄每满一年增加1%+年功工资执行。应发生活费标准低于郑州市失业金标准时,按郑州市失业金标准执行。待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时,生活费改按本条第1款标准执行。

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变动和企业经营状况变化适时调整。期间,个人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发放生活费标准核定、低于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60%核定并计算缴费水平和相关待遇。其劳动社保关系由中心托管。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内退人员,自本方案实施之月起,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按以上标准执行;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按每人每月660元标准执行。

(五)离岗长休

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离岗长休。离岗长休时间为3年(含法定产假时间,法定产假期间待遇按照有关政策执行);离岗长休期间生活费标准按每月660元/人执行。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由企业缴纳,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期满由个人申请返岗或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劳动社保关系由原单位管理,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按规定转移劳动社保关系。

(六)妥善安置伤病残职工

因工负伤人员,医疗期内的,继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的,劳动社保关系移交集团公司管理,执行工伤保险待遇;鉴定为7-8级的,经本人申请,集团公司批准,可延长1-36个月的休养期,延长休养期内按每月660元/人发放生活费,期满返岗工作,不愿或不服从安置的,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非因工伤残人员,医疗期内的,按照集团公司《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医疗期待遇;医疗期满的,按规定返岗工作,单位难以安置的,经本人申请,集团公司批准,可延长1-36个月的休养期,延长休养期内按每月660元/人发放救济费;期满返岗工作,不愿返岗或不服从安排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精神病史2年以上的人员适用于本条)。

(七)公益性岗位就业

充分利用国家政策,积极与地方政府建立沟通联动机制,最大限度争取地方新增公益性岗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解除劳动合同“4050”难以就业的困难职工和零就业家庭职工。

五、做好社保衔接

(一)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省人社厅办理退休手续。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造成暂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办理相关离岗手续:

1、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申请第1条的,离岗同时应与单位签订《社会保险费代缴协议》,其社保关系移交中心托管,待其缴费满十五年时,为其申办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待遇;申请第2、3条的,离岗后由集团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六、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一)职工待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二)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标准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中被鉴定为5-10级的工伤职工,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35条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向职工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经协商一致,由发放经济补偿金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与中心签订委托代管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保),协保期间的劳动人事档案由中心代管,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办法实行社会化管理。

1、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内,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签订保留社保关系协议。协保期间不发生活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部分由企业缴纳,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外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签订协保协议。协保期间不发生活费。为鼓励职工自主创业,体现企业扶持力度,从签订协保协议开始,前3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由企业代为缴纳,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三年期满,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缴纳。

化解过剩产能和深化改革前选择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和自谋职业人员,改按本条执行。

七、政策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以上各项政策,适用于本次郑煤集团全面深化改革和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涉及集团公司所属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条件,需分流安置的职工:一是属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化解过剩产能涉及的集团公司在册职工;二是依法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三是企业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企业外部劳务中介机构的派遣工,不纳入本次政策适用范围。除国家和省另有政策规定外,本方案的政策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集团公司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督促检查人员分流安置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和推进情况,协调社会职能分离中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问题。各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根据职责分工,迅速进入角色、摸清情况,引导职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深化改革总体要求,制定本单位改革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工作主体和工作措施,确保务实管用。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要进行问责,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三)做好资金保障。充分利用化解过剩产能和深化企业改革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资金,及时自筹安置资金,确保人员安置工作平稳有序。

(四)强化风险预控。各单位要提前制定预案,及时化解风险,妥善解决分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职工队伍稳定、生产经营稳定、企业大局稳定。

九、附则

(一)深化企业改革和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关闭或解散情形下消亡的,人员移交中心托管。

(二)化解过剩产能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前下发的相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时,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附件1:

郑煤集团职工分流安置流程图

附件2:

相关解释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5〕37号)规定的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

失业金标准是指依据《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的通知》(豫人社办〔2015〕84号)规定的郑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1280元。

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依据《关于公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公布的省直统筹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16元。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返回 国际煤炭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