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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到2020年农村地区禁销劣质散煤

日期:2016-09-29    来源:中国煤炭报

国际煤炭网

2016
09/29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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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劣质散煤 散煤清洁化治理 煤炭经营秩序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全省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负责、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以点带面与连片推进相结合,全面开展城市核心区、城乡接合部和小城镇、农村地区等散煤治理,减少煤炭散烧直排,全省用3年左右的时间打一场攻坚战,实现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促进生态山东和美丽山东建设。

《方案》确定,山东省将加快现有燃煤集中供热机组(锅炉)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集中供热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进度;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将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引导鼓励城乡接合部和小城镇居民生活、商业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逐步燃用洁净型煤,优先使用煤气、电、沼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逐步减少使用散煤。

到2017年,全省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所有市、县(市、区)城区及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对集中供热暂时难以覆盖的建成区内分散燃煤锅炉,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或更换为新型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到2018年,全省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以城乡接合部为重点,大力推行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

山东省明确,到2017 年,设区城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80%以上;其中省会城市群7个设区城市的建成区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到2016年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燃烧散煤;到2017年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燃烧高污染燃料。到2017年,城乡接合部和小城镇范围禁止销售散煤。鼓励使用低硫低灰并添加固硫剂的洁净型煤;加大节能环保炉具推广使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20年,农村地区禁止销售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劣质散煤

据了解,《方案》共确定了8项工作任务,即严格煤炭质量管理、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改造、重点治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散煤污染、推进城乡接合部和小城镇散煤替代、加大农业农村散煤治理力度、完善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和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每项工作任务,都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

例如在加强煤炭市场监管中,工作任务是依法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散煤直接进入流通、使用环节,坚决取缔禁燃区内销售散煤活动,严肃查处生产、经营、燃用劣质散煤的行为。责任分工为省煤炭局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劣质散煤活动。在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改造中,工作任务是加速淘汰落后老旧的燃煤锅炉,推广高效锅炉产品,制定山东省节能环保炉具能效标准。提高在用燃煤锅炉治污水平,大力实施改造低效燃煤锅炉。责任分工为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高效锅炉产业化、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民用炉具能效标准制定等工作;省环保厅负责落实锅炉淘汰、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方案》强调,要落实职责分工,完善优惠政策,严格督导考核,强化宣传引导。山东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试点地区要加大力度、积极探索,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煤炭清洁利用、燃煤机组改造、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新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各地政府要加大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资金扶持力度,对试点地区和列入实施方案的散煤替代项目以及对按时完成散煤治理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显著的城市,应重点支持。要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项目建设模式,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散煤替代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和社会资金进入散煤清洁化治理领域。

此外,《方案》还要求,要大力宣传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引导各级各部门、相关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率先垂范,树立行业标杆,发挥示范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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