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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废催化剂管理疏忽不得

日期:2016-09-30    来源:《中国煤化工》杂志

国际煤炭网

2016
09/30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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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化工废催化剂 煤化工生产 煤直接液化残渣

近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发改委、公安部向社会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的危废名录中更新了危废种类,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并将废催化剂类、精蒸馏残渣类等废物作为修订重点。

煤化工生产过程中,由于催化反应的需要,许多催化剂中会添加重金属元素,如铬、铅、铂、钼、铑、镍、钴、钨等作为活性组分,同时催化剂在使用过程中也不可避免会吸附和沾附一些来自原料或反应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如果对废催化剂不加处置随意堆存,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会随雨水冲刷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污染或破坏土壤、植被,进而可能迁移到人类及自然界的动物体中累积。在长时间日光照射下,废催化剂不仅会释放出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恶臭等有害气体,还可能部分变质粉化为有毒粉尘随风扩散到大气中,不仅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而且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此外,目前年排放量可达几十万吨的煤直接液化残渣,含有油浆、未反应的煤粉、煤中夹带的无机矿物、各类催化剂以及液化中间产物等多种有毒物质及化学品,其不当堆存和填埋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更是难以估量。

从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内煤化工行业对废催化剂类废物的处理现状不容乐观,在贮存、运输、处置及回收利用等环节暴露出很多问题。某些煤化工企业的危废管理意识淡薄,没有危废台账记录,对废催化剂、废脱硫剂、危险残渣等随意堆存。即使在已发展较为成熟的废催化剂回收行业,也存在诸多不足。

我国很多催化剂供应商不具备催化剂再生、回收和处置的技术能力和设备,即便回收废催化剂也仅仅是转手交由第三方公司进行回收或填埋处理;国内现有的催化剂回收企业规模偏小,回收率低,工艺和设备比较落后,过程污染严重,回收过程实质上又产生了新的污染,而且一般只对铂系、铑系、钴系等经济价值较高的贵金属催化剂进行选择性回收。由于以上原因,煤化工行业一些污染严重的废催化剂并未得到无害化处理,而是长期堆存于项目厂区、堆场、渣场等地,持续不断地对大气环境、水环境以及土壤造成严重损害,且数量难于统计。

笔者认为,煤化工要真正成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主力军,就必须先下大力气解决废催化剂的处理问题。

首先全社会要借鉴国外成熟危废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就废催化剂的认定、收集、运输、回收、填埋等全过程环节实施规范化的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查、有据可办。

其次各级环境管理部门要将煤化工危废管理纳入到日常环境监测体系中,督促企业完善相关台账统计上报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及生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危废处置设施;大力培养实力雄厚的专业危废处置公司,以第三方形式开展危废品特别是废催化剂的无害化处置和回收利用。

最后,企业作为废催化剂产生的主体,应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废催化剂的处置及利用,尤其在开停车、检修、催化剂装卸等特殊场合,做好现场管理工作,做到实时统计、及时处置、专人负责,坚决杜绝随意堆存的现象。

长期来看,煤化工废催化剂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依靠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因此,国家对于绿色、高效的危废处置及回收技术研发及工业化应用,还需要进行政策鼓励、价格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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