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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张有喜:煤矿瘦身强体需要政策规章及时跟进

日期:2017-03-12    来源:中国矿业报  作者:王琼杰

国际煤炭网

2017
03/12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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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行业 同煤集团 煤炭去产能

作为共和国的长子,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我国煤炭行业风向标的同煤集团,其一举一动都备受业内关注。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在去产能持续推进的新形势下,同煤集团将如何来实施去产能?在去产能中面临哪些问题,又有什么建议?中国矿业报记者近日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同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有喜。

身为煤炭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有喜十分珍惜和重视两会这个政治舞台,每年都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多项涉煤议案。与往年一样,今年的张有喜又精心准备了三个议案,而且都与煤炭去产能有关。

去产能配套政策亟须完善

煤炭去产能是今年两会的热词,也是2017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张有喜今年的第一份议案就是“关于进一步完善去产能配套政策的建议”。

张有喜说,2016年,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用3~5年的时间,退出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中央财政也将配套拨付100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煤炭和钢铁行业的员工安置。经过1年的不懈努力,煤炭产能大幅压缩,过剩产能得到有效化解,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全年共关闭退出煤矿2000座左右,完成煤炭去产能2.9亿吨,超额完成了年度工作目标。

山西省作为全国产煤大省,积极落实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2016年全省共关闭退出、减量重组煤矿25座,退出产能2325万吨,占全省产能的12%,占全国退出产能的8%;全年压减煤炭产量1.43亿吨,占全国煤炭减量的40%左右;安置煤炭钢铁去产能转岗职工3.16万人,为促进工业止跌回升、企业扭亏为盈、改善供求关系发挥了关键作用。张有喜话锋一转道:“但是在去产能推进过程中,在民营股份退出、资产债务处置和人员安置资金上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

“去产能过程中,民营股份退出难。”张有喜说,随着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不断深化,部分股份制煤矿进入关闭破产退出程序,但由于其股权结构复杂、涉及面广、利益多元,同时缺乏相关煤矿退出政策支持,一些股份制煤矿对关闭退出条件期望值高,在无法满足其溢价要求的情况下,对煤矿关闭退出不积极、不主动,甚至有抵触情绪,导致关闭退出无法推进,不仅影响了去产能工作进度,也影响了矿区的和谐稳定。

“国家应出台股份制煤矿去产能的股权退出政策,避免去产能矿井民营股份退出时因产生评估溢价而无具体操作依据的问题。”张有喜建议道。

“资产债务处置难,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煤炭去产能工作。”张有喜表示,去产能煤矿关闭退出后,大部分煤矿债务均由集团公司统借统贷统还,或者由集团公司为其担保。煤矿关闭退出后,所有债务均由集团公司承担,造成企业债务负担增加,不良资产率上升,经营风险加大。以同煤集团为例,“十三五”去产能关闭的13个煤矿自身没有融资能力,共有贷款117亿元,几乎都是通过同煤集团贷款或者担保,用于这些煤矿的技术改造等,大大增加了同煤集团的债务风险,影响大集团的融资,容易造成资金链断流。

张有喜建议,国家协调财政部门和银行出台去产能关闭煤矿债务处置的具体政策。一是允许企业集团公司层面成立清算机构,将关停产能煤矿涉及的资产、负债进行剥离,人民银行停息挂账。二是由国资委聘请中介机构对关停煤矿开展专项清产核资,结果报地方政府审批确认后,国家给予企业专项全额补贴资金,用于企业归还银行贷款等债务。三是企业集团公司层面为关闭煤矿承担的担保责任随之免除。

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而奖补资金少,也严重制约了去产能工作。据统计,这次去产能涉及的煤炭系统约130万人,钢铁系统约50万人,共计180万人需要分流安置,1000亿奖补资金落实到个人约5万元。综合考虑职工的工资、年龄和工龄等因素,实行分流安置需大量的费用,仅凭人均5万元的奖补资金远远不够,实际上企业至少需要3~5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可以实现平稳转产,人均补偿金最低应达到10万~15万元以上。依靠企业补偿奖补资金以外部分,负担太重。

“以同煤集团为例,‘十三五’期间,同煤集团拟关闭退出13座矿井,分流安置职工14209人。按照目前大同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估算,加上养老、失业等工资附加,人均每年3万元以上,奖补资金仅为安置人员提供了不到两年的最低生活保障。”张有喜建议,国家在1000亿元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再下拨一部分资金用于职工安置,并出台具体安置补偿政策,明确补偿标准。同时鼓励社会企业并购重组安置分流人员,鼓励各级政府提供就业岗位,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支持煤企组建煤矿专业化服务公司

张有喜这次带来的第二份议案是“关于对煤炭企业组建煤矿专业化生产性服务公司给予支持的建议”。

谈起提这份议案的缘由,张有喜说,2016年以来,煤炭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安置分流职工。在煤矿去产能、安置职工的具体实践中,多数老矿区、老煤炭企业由于长期高强度开采,资源逐步枯竭,在去产能过程中,关闭退出煤矿多,职工安置任务重、难度大,且几乎没有新建煤矿接续。部分煤炭企业依托老矿区、老煤矿的人才、技术和煤矿生产管理、装备等优势资源,组建了多种形式的煤矿生产技术服务公司,为煤矿建设生产提供勘察、设计、开采、设备安装等专业化生产性服务。例如,同煤集团组建的综采设备安装分公司、同拓设备安装公司、兴雁矿建工程公司、同家梁矿业公司等专业化生产性服务公司,在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同时,解决了职工分流安置难的问题。

“组建煤矿专业化生产性服务公司,开展专业化的煤矿地质勘探、开拓开采、设备安装等生产性服务,既是推动煤炭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促进煤矿社会化生产的需要,也是推动煤炭企业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优化煤炭人才资源配置、妥善安置分流职工的有效途径,更是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对于当前推动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行业过剩产能,以及长远煤炭行业改革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张有喜说,但现阶段,由于缺乏必要的行业规范标准,只能参照建筑行业标准,而真正意义上的煤矿专业化运营机构还很少,大多数运营机构仍然停留在劳务承包的初级阶段。因此,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行业引导,规范煤矿生产专业运营机构的准入机制和管理机制,促进煤矿专业化生产性服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张有喜建议,一是完善煤矿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修订完善《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产业政策》等相关内容,支持鼓励优势煤炭企业组建采煤、掘进、机电、安装等煤矿专业化生产性服务公司。在现有建井和机电安装等初级标准的基础上,建立采煤、掘进等专业生产服务标准,引导进入生产领域。在充分发挥分流职工专业技术优势的同时,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生产性服务业是以先进技术、专业人才为主要生产要素,具有知识、劳务和新技术高密集性特点,其中劳务成本占到总成本70%~80%。综合运用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如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允许将当期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进项税项目进行抵扣,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鼓励煤矿专业化生产性服务公司持续发展。以同煤集团综采设备安装分公司为例,2016年其营业收入4319万元、营业成本3067万元,其中劳务成本2800万元,将劳务成本项目作为进项税项目进行抵扣,可减少增值税168万元,减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万元。

修改完善煤炭先进产能评价依据

张有喜的第三份议案是“关于修改《煤炭先进产能评价依据(暂行)》提升山西省先进产能占比的建议”。

据了解,国家为充分发挥先进产能的引领作用,组织相关部委制定了《煤炭先进产能评价依据(暂行)》。为引领更多煤矿达到先进产能标准,提升煤炭行业整体生产力水平,推动我国由煤炭生产大国变为煤炭技术强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该《评价依据》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张有喜说,《评价依据》没有考虑各省区的条件差异,以及各省产量对全国的贡献度不同。以山西省为例,作为全国煤炭主产地,2016年山西煤炭产量达8.32亿吨,占全国总产量的1/4,全年退出产能2325万吨,占全国退出产能的8%,居全国之首,率先完成了去产能任务,为全国去产能任务的完成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先进产能占山西省总产能的10%。通过产能置换,山西新增先进产能1.228亿吨/年,仅提高到了16.9%,与煤炭产量在全国的占比差距较大。

“《评价依据》仅从数据指标角度硬性评价先进产能,缺乏普遍性、广泛性。”张有喜介绍称,《评价依据》明确指出“井工煤矿综合单产不低于20万吨/(个·月)”,“井工煤矿原煤生产人员效率不低于13吨/工或全员工效不低于2000吨/年”。山西省老煤炭企业的大部分矿井都是上世纪80年代以前建设,受当时煤层条件、科学技术、装备水平、人员水平限制,矿井公示产能小、人员众多,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在提升先进产能占比方面存在较大困难。

以同煤集团为例,其所属73座矿井中,证件齐全的千万吨矿井3座(塔山、同忻、麻家梁),在建千万吨矿井4座(同发东周窑、金庄、梵王寺、北辛窑),其他矿井几乎都是上世纪80年代前建设的和2009年整合的矿井。除3座千万吨矿井外,剩余70座矿井产能小、人员多,这些矿井多数符合安全高效矿井、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但现场不能完全符合《评价依据》标准要求,且山西省属煤企多数矿井均属于这种情况。

张有喜建议,国家发改委重新修订《煤炭先进产能评价依据(暂行)》,一是由国家确定先进产能的总量指标,按照各省区煤炭产量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比例合理配比给各省区相对应比例的先进产能指标。二是将去产能与先进产能相挂钩。按照各省区完成去产能任务的绝对量,应当给予同等绝对量的先进产能奖励,充分调动各省区、各煤炭企业去产能的积极性。三是如果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先进产能评价标准,应制定具有普遍性、广泛性且符合各省区实际的先进产能评价标准,充分考虑各省区煤层赋存差异、井型大小、新老矿井人员数量差异等因素,制定更加合理的先进产能分级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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