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7年度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奖励补贴的通知
黔能源油气〔2017〕61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9号),将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奖励政策落实到位,全力推动全省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现将2017年度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奖励补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省级财政资金奖励补贴对象:
(一)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煤炭生产或煤矿建设的相关企业;
(二)2017年新建煤矿瓦斯发电站、瓦斯提纯和瓦斯自用等项目的企业。
二、申报省级财政资金奖励补贴的条件
(一)企业开发(抽采)的煤层气(煤矿瓦斯)以发电、提纯、自用等途径作民用燃气、化工原料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二)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销售和自用的计量设备,并能准确提供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量;
(三)建立了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抽采)及利用情况登记台帐,安排专人负责数据汇总登记和台账管理,有可作为考核统计的原始依据;
(四)在2017年建设竣工的煤矿瓦斯发电站、瓦斯提纯项目和瓦斯自用等项目。
三、省级财政资金奖励补贴标准
(一)煤层气(煤矿瓦斯)地面开采利用(含煤矿井下抽采瓦斯提纯利用),省级财政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折纯,下同)。市、县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主确定;
(二)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实行阶梯奖励补贴: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35%—50%,省级财政奖励补贴0.1元/立方米;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利用率大于50%,省级财政奖励补贴0.2元/立方米。市、县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主确定;
(三)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除享受国家政策的相应补贴以外,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省级财政资金奖励补贴;
(四)新建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瓦斯发电项目,每座一次性奖励补助100万元,新建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瓦斯发电项目,每座一次性奖励补助60万元;
(五)新建2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瓦斯提纯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补助100万元,新建100万立方米/年以上(含100万立方米)200万立方米/年以下瓦斯提纯项目,每座一次性奖励补助60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请省级财政资金奖励补贴的企业应于2017年6月26日前,将本企业2017年度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建设)及利用计划等情况报所在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汇总后,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省能源局,以便统筹和预算奖励补贴资金;
(二)符合申请省级财政资金奖励补贴的省属煤炭企业下属企业和煤矿报集团公司初审汇总后,由集团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省能源局,以便统筹和预算奖励补贴资金;
(三)2017年6月30日前,未按要求申报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建设)利用省级财政资金奖励补贴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省直管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9号)文件精神,制定符合辖区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以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为抓手,提高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促进煤矿“安全、高效、绿色”发展;
(二)各市(州)、省直管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月调度辖区内地面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利用情况,督促企业按计划完成年度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抽采)利用计划,并于每月10日前报省能源局;
(三)各市(州)、省直管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的数据,作为年度奖励补贴结算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对不按时报送、数据作假的企业,视其情况取消当年申报省级财政资金奖励补贴的资格,并收回相关预拨奖励补贴资金;
(四)本通知所述省级财政资金奖励补贴标准为暂定,最终以省政府出台或批准的补贴标准为准;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相关事项,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结合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调整,并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政策措施。
联系人:刘登国;电话:0851-6891990;传真:0851-86891855。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