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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意见

日期:2017-12-14    来源: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际煤炭网

2017
12/1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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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瓦斯突出 煤炭行业 煤炭去产能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意见

湘安监﹝2017﹞116号

各市州安监局(煤炭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煤监分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湖南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大力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小煤矿,扎实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省煤层赋存条件差,井型小,灾害重,矿井装备、技术相对落后,特别是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数量占比大,去煤炭落后产能任务仍然很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炭去落后产能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系列重要精神,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和《湖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6〕2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牢把握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按照依法治理、分类处置、疏堵结合、务实稳妥的原则,坚决关闭不安全落后产能煤矿,平稳有序有力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确保湖南省2018年底前落后产能应退尽退、不安全煤矿应关尽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依法依规关。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遵循煤矿关闭法定程序,因矿施策、定向发力、有保有压,确保淘汰不安全落后产能工作平稳有序。

——市场调节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环保、质量、技术、能耗、水耗、安全和信用约束,鼓励和支持具备资金、管理、技术优势的企业兼并整合劣势企业,通过优胜劣汰退出落后产能、淘汰“僵尸”产能。

——严管严控关。严把行政许可关口,整合安监、煤监、国土、环保、公安、能源、税收等执法力量强化联合执法和专项治理,严打非法违法、冒险违规生产作业行为,倒逼不安全产能、落后产能煤矿知难而退,自主选择关闭退出。

——政策引导关。对服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动配合产能退出的煤矿,继续实行财政奖补资金激励政策措施,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转产转型,做到早关快关。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淘汰煤炭不安全落后产能的目标是:2017年底前,全省关闭淘汰不安全落后煤矿50处;2018年底前,全省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全部退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9万吨/年及以下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退尽退、应关尽关。

二、坚决关闭和退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四)坚决依法关闭和加快退出的煤矿

1. 坚决关闭安全保障条件低、风险大的煤矿: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2. 依法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

(1)凡规划外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2)凡规划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在2017年12月10日前按照“六条标准”关闭到位。已与地方政府签订限期退出关闭协议的,按协议时间到期关闭,最迟在2018年9月30日关闭到位。

(3)凡规划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不能作为应急储备进行处置并实现正规开采的,一律在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

(4)凡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而规划产能在9万吨/年(不含9万吨)以上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煤矿自愿关闭退出的,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协议,按协议时间到期关闭,最迟在2018年9月30日关闭到位。

3. 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 对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目前仍停产停工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以及经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煤矿,一律在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退出。

4. 加快退出非法违规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一律在2018年底前依法关闭退出。

5. 引导有序退出下列煤矿: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等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生产高硫(含硫高于3%)、高灰(灰分高于40%)等劣质煤,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煤矿;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列入煤炭行业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国发〔2016〕7号和发改运行〔2017〕691号规定的其他情形煤矿。

(五)分类处置的煤矿

1. 对规划产能在9万吨/年(不含9万吨)以上选择技改扩能的煤矿,限期实施技术改造。

(1)对已获得安全专篇和初步设计审批或正在实施技改扩能的,要督促其加快技改扩能进度,并严格按设计批复和方案组织施工,在承诺的期限内(不迟于2018年底)完成技改工程,实现机械化开采,按程序验收合格,达到规划产能,取得相关证照,予以保留。限期技改不达标的,关闭退出。

(2)对尚未取得安全专篇和初步设计审批的,由县人民政府在确保总体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的前提下,根据资源、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保障筹措情况(按以下条件严格把关),对规划的技改扩能项目进行重新复核认定,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汇总,于2017年12月25日前上报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方可实施技改。该类技改煤矿申请技改应达到以下条件:

①技改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划能力,设计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应达到煤矿设计规范规定;

②建设项目自有资金不少于概算的80%,并由相应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建设资金由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使用;

③技改煤矿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突出煤矿的矿长、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煤矿主体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

④要与地方政府签订限期完成技改工程的协议,承诺“不借技改生产出煤”和“限期不能完成技改达到规划产能予以关闭”。

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技改扩能煤矿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筹措、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跟踪监控,严防以技改

出煤养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技改扩能煤矿原则上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技改工程任务(确因井巷工程量大的可适当延长至2019年6月底),实现机械化开采,达到规划产能,并通过省安监局(省煤炭局)和湖南煤监局联合验收,取得相关证照,予以保留。

(3)严格控制新的技术改造。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2016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再实施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对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16年2月1日以后批复同意予以保留的煤矿,具备安全、管理、资源等基本条件确有必要技术改造的,须经县、市逐级重新审核确定后上报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再由省级有关部门报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技术改造。

2.适当保留应急储备煤矿。按国家发改委等23部委发改运行〔2017〕691号文件,对在保供压力大、有“坑口”电煤保供需要的市、县内,与火电企业签订中长期供煤战略协议,且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个别9万吨/年及以下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可适当推迟关闭退出时间,暂时予以保留。

以上煤矿按发改运行〔2017〕691号规定的方式予以保留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查汇总后,于2017年12月25日前上报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国土资源厅和湖南煤监局审查,报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强化依法治理,严厉“打非治违”

(六)严格行政许可把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严把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关、延证关。凡未实现正规开采的,未达到三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的,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不得颁证、延证;延证核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从现在开始,凡规划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手续。凡规划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且符合相关保留条件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经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凡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规划产能为9万吨/年(不含9万吨)以上的煤矿,在取得安全专篇和初步设计审批,或经市、县重新复核认定,且经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为技改项目后,方可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待技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延续、变更,技改期间不准生产。凡规划批准限期于2018年12月31日前退出,且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了限期退出协议的煤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属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可办理有效期不超过2018年9月30日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手续,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18年6月30日后到期的,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等手续。

(七)切实加强监管执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精心制定并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坚持“四不两直”,强化集中执法、重点执法、定期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要继续深入开展瓦斯、水害和超深越界开采专项治理,持续开展非正规开采、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等违规行为专项检查和整治,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保标准,落实严格的监管监察措施,倒逼煤矿提升办矿水平、提高安全保障度,同时让一些安全基础薄弱矿井彻底打消等待观望的侥幸念头、尽早选择退出。

(八)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煤监、国土、环保、公安、能源、税收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打非”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煤炭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不定期组织开展“打非”行动,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主动申请关闭退出拖而不关和技改扩能的煤矿,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凡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停止一切采掘生产活动,并严格执行停产整顿措施,停供火工产品,限供生产用电,落实盯守责任人员,盯紧看牢,并严格落实监管监察措施,实施联合执法,顶格处罚,直至依法关闭。凡技改扩能煤矿,要按设计批复严控工程煤量,一律不得边技改边组织生产,以偷采养技改,监管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出煤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把去煤炭产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要压实县级小煤矿关闭退出责任,强化党政一把手责任,传导安全生产压力。继续按照“省领导、市负责、县落实”的工作机制,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办公室牵头抓总。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和信息沟通,建立健全去产能工作联合办公和议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省安监、能源、财政、国土和湖南煤监等部门机构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尽其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煤炭去产能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上下无缝对标,层层分工负责,责任压实到位,确保部署、实施、任务、奖补和维稳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坚持政策引导。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事关发展稳定和企业切身利益,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政府公信力。2017年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标准,继续执行湘财企〔2016〕27号文件,即按突出矿井480万元/矿、非突出矿井240万元/矿,由财政预算内安排,奖补到市州,由市州统筹使用。对于因煤矿关闭造成财政减收、配套奖补困难的市县,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对关退工作积极的市县予以适当奖补支持。由省安监(煤炭)部门会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就我省退出产能指标交易收益提出奖励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凡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望不主动申请关闭,通过联合执法依法强制关闭的,一律不予奖补资金支持;凡技改矿井限期不能完成技改任务和达标的依法关闭,一律不予奖补资金支持。对因小煤矿关闭退出造成财政困难的市县,省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继续统筹考虑,予以支持。有关部门要精简程序,依法依规返还关闭矿井安全生产抵押金、剩余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十一)强化监督问责。要从从严治党的高度从严治安,严明政治纪律,坚决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要坚决清理公职人员在煤矿参股经营行为,斩断黑色利益链。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各市州煤炭去产能完成情况,作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省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和考核。各地要做好有关信息公告公示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地方和企业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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