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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稀缺煤类开采取消外资限制

日期:2018-07-19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别凡

国际煤炭网

2018
07/19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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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特殊稀缺煤类开采 外资限制 负面清单

  日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下称《负面清单》),取消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表示,《负面清单》的出台,再次彰显了中国政府主动扩大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做法的坚定决心,彰显了中国持续推动经济全球化,实现携手共进、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多位国内煤企负责人均对取消特殊和稀缺煤类勘察、开采外商投资限制的规定表示理解与支持,并信心满满,认为这一措施有助于特殊和稀缺煤类的保护性开发,且国内煤企在这一领域具有明显的技术和资本优势。
 
  对国内煤企影响不大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相关专家表示,特殊稀缺煤类因为煤质好、数量相对较少,所以一定要保护性开发。该专家同时强调,事实上,不管何种煤炭种类,因为是不可再生能源,在开采方面都应是合理、有序的开采,把有限的资源利用好。
 
  “外资进入后,如果能够促进我国特殊稀缺煤类的开发,无疑是好事。”该专家表示。
 
  “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国内并没有外资开采特殊稀缺煤类的案例。”常年从事海外煤矿投资的某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
 
  该负责人表示,即使取消特殊稀缺煤炭开采外资限制,外资也并没有太大优势。一方面,目前我国采煤技术及装备整体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另一方面,自2016年底以来,我国煤炭行业形势好转,大部分煤企处于盈利状态,煤炭产销基本平衡,整个行业处于正能量中。从技术和资金两方面综合评估,国内企业面对外资同样有很强的竞争力。
 
  记者了解到,国内稀缺煤种产量并不是很多,所以,其市场也并不是很大。
 
  对此,山西兰花集团董事长赵军军表达了类似观点。他认为,目前我国国内煤炭企业的开采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外资进入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探、开采这一领域并不具备明显优势,不会对国内煤企带来太大冲击。
 
  有助激发外商投资热情
 
  据介绍,此前,关于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及利用的主要规定是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自2013年1月9日起实施的《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特殊和稀缺煤类是指具有某种煤质特征、特殊性能和重要经济价值,资源储量相对较少的煤炭种类,包括肥煤、焦煤、瘦煤和无烟煤等。
 
  《规定》同时提出,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生产总量控制,并加强规划管理,优化开发布局。尤其是,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的资源开发由中方控股。
 
  此外,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首批公布的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我国特殊和稀缺煤类主要集中在山西、新疆、河北、河南、山东和黑龙江等地。
 
  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介绍,此前,在实践中,国土部门会在煤矿详查报告的审查意见中认定煤矿中的煤种,发改委等部门则参照审查意见中对煤种的认定,来决定是否给予外商投资项目审批。通常只要外国投资者拟并购的煤矿勘探或开采区域内含有焦煤、肥煤或气煤,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就会对外资并购后,外国投资者占控股地位的该类项目不予审批。
 
  同时,由于同一勘探或开采区域仅允许设立一项探矿权或开采权,除非相关地质主管机关认定勘探或开采区域仅含有非特殊和非稀缺煤种,否则即使技术上能将含有特殊和稀缺煤种的煤层与含非特殊和非稀缺煤种的煤层予以区分,外资并购涉及该勘探或开采区仍须遵循中方控股要求。
 
  前述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表示,包括取消特殊和稀缺煤类外商投资限制在内的一系列的措施,将极大激发各国投资者来华投资的热情,成为我国吸引外资的有力“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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