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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吉林: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8-07-23    来源:吉林省物价局

国际煤炭网

2018
07/2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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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价格 标准煤 煤耗指标

一、为什么要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在吉林省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是疏导煤热价格矛盾、规范热力价格行为的迫切需要;是热力出厂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地市的必要条件;是推动热力市场化进程的重要步骤;是落实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内在要求;是促进我省热力产业发展,减少大气污染,保障人民冬季供暖提高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

以往煤热价格管理脱节,省管热力出厂价格,各地管热力销售价格。当煤炭价格下降时,不能及时下调终端热力价格,群众意见很大;当煤炭价格上涨时,不能及时调整热力出厂价格,企业亏损,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是为了促进企业和用户降低能耗和公平负担;是落实煤热价格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具体体现。

二、怎样实施煤热价格联动?

根据我省冬季供热的实际情况,设定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联动周期。联动周期内当地热电联产热源和锅炉热源剔税后的综合入厂标煤单价加权平均值与上一周期综合入厂标煤单价加权平均值相比变动达到或超过10%,应启动煤热价格联动,适时调整热力出厂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如果本联动周期内综合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启动煤热价格联动。

三、为何要核定煤热联动的基期价格?

基期价格的核定,是煤热价格联动的基础,是理顺煤热价格的前提,是热力生产企业、热力销售企业、热力消费者的平衡点。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重要监管手段。

四、主要指标是如何考虑确定的?

(一)供热标准煤耗和厂用电折合煤耗指标的确定

供热成本中煤炭的消耗量,是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生产成本的一个重要指标。近期,我局对省内四大发电集团近三年来采暖年度的供热量、供热标煤量、厂用电量、供热煤耗等生产经营指标进行了调查统计,汇总后计算出了全省热电联产企业供热消耗的燃煤成本中,煤耗平均定额为40.72公斤/吉焦;厂用电折合标煤平均煤耗定额为2.49公斤/吉焦。

(二)环保成本指标的确定

环保成本指标,是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生产成本的另一个重要指标。目前,我省环境污染形势严峻,国家对环保的指标要求也越来越严,热电联产企业在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方面环保投入不断加大。依据国家发改委对热电联产企业环保改造达标电价确定的标准:脱硫每千瓦时0.013元、脱硝每千瓦时0.01元、除尘每千瓦时0.002元、超低排放每千瓦时0.01元。将其供热应分摊的环保成本按供热标煤耗进行折算,确定应给予环保改造的热电联产企业环保热价,具体为脱硫达标的每吉焦1.55元,脱硝达标的每吉焦1.19元,除尘达标的每吉焦0.24元,超低排放达标的每吉焦1.19元。

五、为什么制定和调整热电联产企业热力出厂价格时暂没有考虑固定成本、全部环保成本和利润?

对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制定,应该考虑企业的全成本、利润和税金。但我省热电联产企业出厂热价十年未能调整,积累的矛盾较多,如果一次性价格联动将价格全部疏导到位,将会引起终端热力销售价格的大幅上涨,考虑到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和社会稳定,在建立煤热价格联动初期暂只允许变动成本和部分环保成本计入定价成本,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固定成本、全部环保成本和利润。

六、基期热力价格核定后,终端供热价格一定上涨吗?

此次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核定基期热力价格会导致热力出厂价格的上涨,但终端热力销售价格不一定会上涨。

通过对黑龙江和辽宁两省和省会城市的调查对比分析,哈尔滨、沈阳、大连三个城市的热电联产出厂价格均明显高于我省,但终端热力销售价格却与我省价格水平相当,加之地方政府为了稳定价格,可能会出台一些补贴措施。因此,实行煤热价格联动初期,终端价格不会有太大的波动,主要是热力生产企业和热力终端销售企业之间的利益调整。

七、低收入群体如何保障?

各地在以前制定热力销售价格时,已经采取了一些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措施,指导意见又强调了在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时,要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利益,要求各地在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的同时,通过民政部门的保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采取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用热的费用减免或补贴等保障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八、启动煤热价格联动后为什么取消了超基数供热量协商机制?

此次指导意见中取消了原超基数供热量的价格协商机制。主要是考虑到城市供热属于公共事业,在同一个城市,因超基数供热量价格协商机制的存在,造成了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供热价格差异和不公平,打乱了供热价格体系,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因此,启动煤热价格联动的同时要取消超基数供热量价格协商机制。

九、如何增加热力价格的透明性?

指导意见中强调了要建立热力生产企业煤炭价格监测与定期报送制,一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发布全省所有热电联产企业入厂标煤单价(剔税后)加权平均值和同比变动幅值。二是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本地锅炉热源企业价格监测定期报送制度。并在供暖期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当期本地供热用煤平均价格、不同热源供热煤耗等相关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布,作为煤热价格联动的主要依据,增加煤热价格联动和供热价格管理的透明度。同时要求各有关企业应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保证提供的数据资料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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