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全市保留煤矿进行分类,按规定分为A、B、C、D四类,煤矿分类工作要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煤矿类别。对煤矿分类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在编制下一年度监管监察执法计划之前完成。2018年对煤矿分类从8月下旬开始,10月底结束,分类结果作为编制2019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的基础和依据,纳入2018年度关闭退出的煤矿不开展分类工作。
《通知》全文如下: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渝煤发〔2018〕133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办事处),局机关有关处室,重庆能源集团及渝新能源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见附件1)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煤矿开展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据标准分类
严格对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对全市保留煤矿进行分类,按规定分为A、B、C、D四类,煤矿分类工作要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煤矿类别。对煤矿分类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在编制下一年度监管监察执法计划之前完成。2018年对煤矿分类从8月下旬开始,10月底结束,分类结果作为编制2019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的基础和依据,纳入2018年度关闭退出的煤矿不开展分类工作。
二、严格程序确定类别
对煤矿分类依次按照煤矿自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审→监察分局(办事处)和联系片区处室联合复核→局长办公会评定→局网站公示的程序开展。
2018年的煤矿分类工作,煤矿自评在9月20日前完成、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审在9月底前完成、监察分局(办事处)和联系片区处室联合复核在10月20日前完成、局网站公示在11月10日前完成。严禁随意抬高和降低分类标准,认真履行签字确认程序,确保煤矿精准分类。对煤矿分类总体牵头工作由局安全监管处和安全监察处负责,联合复核工作由联系片区处室牵头组织。
煤矿自评后向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附件2、3,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审后向联系片区处室报送附件2、3、4,监察分局(办事处)和联系片区处室复核后向局长办公会报送附件2、3、4。
三、严格监管监察执法
在日常监管监察执法中发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生产建设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分类类别,并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强化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要认真运用分类结果,科学确定各类煤矿监管监察周期,明确监管监察重点,编制执法工作计划。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的规定确定不同类别煤矿的检查频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市煤管局的规定确定不同类别煤矿的检查频次(另行发文明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分类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精准检查,严格执法,依法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法作出责令煤矿立即排除、停止作业等处理处罚决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
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各煤矿,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联系片区处室于10月底前将《2018年煤矿分类汇总表》(详见附件4)电子版通过OA系统报局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及电话:周必华,86722173)。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