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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出台

日期:2019-01-17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武晓娟

国际煤炭网

2019
01/17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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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 复工复产 安全生产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1月11日,国家煤监局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这是我国针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出台的首个规范性文件。
 
    《办法》明确了停产停工类型,以及不同情况下的验收部门。针对如何复工复产,《办法》指出,煤矿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等八项条件。
 
    根据《办法》,煤矿在停产停工期间也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监测监控、值班值守等工作。
 
    同时,《办法》明确给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工作程序。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煤矿企业(煤矿)验收。由部门验收的煤矿,在履行煤矿企业(煤矿)验收程序的同时,还应履行:由煤矿企业(煤矿)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履行签字手续;下发同意复工复产的通知。
 
    此外,《办法》还给出了负面清单,有以下七类情形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或者部门验收的煤矿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恢复生产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两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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