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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港枝江港区姚家港作业区姚家港煤炭专用码头项目获批

日期:2019-01-17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煤炭网

2019
01/17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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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码头项目 姚家港煤炭专用码头 煤炭运输

1月3日,宜昌港枝江港区姚家港作业区姚家港煤炭专用码头项目获湖北省发改委批复,该工程位于长江芦家河水道左岸,长江中游航道里程545.2公里处,属于宜昌港枝江港区姚家港作业区。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2个3000吨级(水工结构按靠泊5000吨级船舶设计)煤炭进口泊位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设计通过能力438万吨/年;项目总投资为4783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435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枝江市宁港物流有限公司出资;其余3348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0%,由枝江市宁港物流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解决。项目法人为枝江市宁港物流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建设工期为18个月。

原文如下: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宜昌港枝江港区姚家港作业区姚家港煤炭专用码头项目核准的批复

鄂发改审批服务[2019]3

枝江市宁港物流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宜昌港枝江港区姚家港作业区姚家港煤炭专用码头工程的请示》(宜发改交通〔2017〕43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宜昌港总体规划》和发展需要,经湖北省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并征求省交通运输厅意见,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宜昌港枝江港区功能布局,提升港口服务姚家港化工园区和当地经济发展能力,完善三峡坝区综合运输体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建设宜昌港枝江港区姚家港作业区姚家港煤炭专用码头项目(项目代码:2017-420583-55-02-153532)。

二、该工程位于长江芦家河水道左岸,长江中游航道里程545.2公里处,属于宜昌港枝江港区姚家港作业区。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2个3000吨级(水工结构按靠泊5000吨级船舶设计)煤炭进口泊位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设计通过能力438万吨/年。

三、同意项目申请报告推荐的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水工结构等方案。

2个泊位连片布置,自上游依次为12#、13#两个泊位。设计高水位为46.15米(85黄海高程,下同),设计低水位为34.12米,码头面设计高程47.2米。码头前沿回旋水域为椭圆形布置,停泊水域宽为34.4米。陆域平面形状呈矩形,纵深约380米,宽约340米,占地面积约194亩,设煤炭堆场储存区、汽车装车区及生活区。港内道路呈环形布置,主干道宽15米。

每个泊位采用1台1000吨/小时桥式抓斗卸船机进行卸船作业;每个泊位配备皮带机,将煤炭通过码头和引桥皮带机送至后方堆场。堆场区设置全封闭货棚,采用斗轮堆取料机进行作业。

2个泊位均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型式,码头平台长265米,宽20米。共40榀排架,排架间距7米,共分4段,每段长66.25米,每榀排架设5根预制型钢管桩。上部结构由现浇横梁、预制纵向梁系、钢系靠船梁和迭合面板等组成。码头前沿设置3层钢系靠船梁及走道板组成的系靠船平台。

码头平台与后方陆域采用1座固定引桥连接,引桥长约56米,宽9米,引桥上游侧设置皮带机高架廊道,廊道宽9米。引桥采用双柱式排架结构,排架间距16米,基础采用钻孔灌注桩或钢管桩,上部结构由帽梁、预制预应力空心板及现浇面层组成。

四、项目总投资为4783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435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枝江市宁港物流有限公司出资;其余3348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0%,由枝江市宁港物流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解决。项目法人为枝江市宁港物流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五、该工程建设工期为18个月。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是:省住房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鄂规选址420000201800011号)、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权证书》(鄂〔2018〕枝江市不动产权第0003598号、0003599号)、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宜昌港枝江港区姚家港作业区姚家港煤炭专用码头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宜昌港枝江港区姚家港作业区姚家港煤炭专用码头选址符合有关规划的函》(宜发改函〔2018〕105号)等。

七、请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要求,做好相关招标工作。

八、请按照建设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码头的要求,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方案,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把环保和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
十、请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规定法规和本核准文件,抓紧衔接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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