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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1-31    来源: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际煤炭网

2019
01/31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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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安全 高风险煤矿体检超层越界开采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9〕4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保障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安委〔2019〕4号)的有关要求,福建煤矿安监局、福建省应急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1月30日 
 
    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安委〔2019〕4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结合对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汲取近期全国各地煤矿事故教训,围绕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逐一对辖区所有生产、建设煤矿和高风险煤矿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体检”,系统排查致灾因素和重大安全风险,整治消除重大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煤矿较大以上事故,促进我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发展。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
 
    正常生产、建设的所有煤矿企业。

    三、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年度监察计划和高风险煤矿“体检”工作同步开展,从2019年2月1日开始,至2019年12月底结束。
 
    (一)组织煤矿自检自改和督促整改隐患。由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于2019年3月31日前督促辖区内的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完成的自检自改工作,并认真整改自检自改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自查自改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两清单一报告(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自查自改报告)。
 
    (二)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产煤设区市、县(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三)督办煤矿整改重大隐患和问题。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督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体检”重点监察查出的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逐项整改到位并组织复查。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围绕防控重大风险和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聚焦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高风险煤矿“体检”工作。
 
    (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相应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机制;是否严格执行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是否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二)开拓部署和采掘接续情况。生产布局(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是否符合顶板管理、水害防治等要求;是否存在《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规定的九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规定。
 
    (三)通风系统运行情况。通风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专用回风巷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反风设施,并能在规定时间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是否按规程要求开展反风演习。
 
    (四)重大灾害和风险辨识管控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严格落实瓦斯管理制度;是否按要求开展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是否按要求开展致灾因素普查,是否查清承压水体和老空积水情况,按规定落实探放水措施,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是否按要求开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是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
 
    (五)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是否按要求实施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完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是否齐全、安装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调校、测试等是否符合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在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是否设置读卡分站,标识卡和读卡分站是否工作正常,系统监视的人员位置等信息是否准确。
 
    (六)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安全管控情况。采掘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是否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电焊作业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电焊的情况;爆破作业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提升运输设备是否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合格,斜巷人车、猴车、无极绳绞车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
 
    (七)应急管理情况。是否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制度;是否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落实应急演练机制;调度员、安检员、班组长等是否有重大险情紧急撤人权力;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是否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八)对单班下井人数多的矿井,还应将以下内容列为安全“体检”重点。
 
    1.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是否布置超过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是否布置超过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是否按照《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要求,研究优化简化系统的措施,制定“一优三减”计划,推动减少生产采区、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人员。
 
    3.主要升降人员系统的设备设施运行是否安全可靠,井下安全避险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避灾路线是否畅通、避灾路线指示和标识是否清晰。
 
    4.是否建立作业人员(除关键岗位)井上交接班制度,减少井下交接班人员;是否建立避免平行或交叉作业制度,避免在同一作业区域安排多个单位、多头指挥混岗作业。
 
    5.是否在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增设超员报警模块,依据劳动定员数量设定相应区域同时作业人数上限,实现人数超限自动报警。
 
    (九)贯彻落实《福建省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有关情况。
 
    1.生产矿井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建设矿井手续是否完备。
 
    2.矿长、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是否违规下达生产指令、组织生产;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发现被超层越界或批准矿区范围内存在非法硐口开采,是否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按规定报告。
 
    3.矿井是否配备不少于10人的专业技术队伍;矿井是否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瓦斯检查工。
 
    4.除采煤工作面以外,是否所有巷道淘汰木支护;井下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供电,或者配备一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是否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是否存在使用井工煤矿禁止使用的设备,是否淘汰叉爪式普通轨斜井人车;是否按要求配足和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多功能气体检测仪。
 
    5.是否查清水患,水害防治“三项制度”是否切实落实;是否严格落实出入井检身制度和井口、井下动火审批制度,井口20m范围内是否存在明火、可燃物,进风井口是否安装防火门;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测风测气,严禁空班漏检;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栅栏、密闭,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私拆密闭等行为。
 
    6.是否由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按规定每月召开一场隐患分析会。
 
    7.特种作业等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规定落实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8.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达标,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考评和奖惩制度。
 
    9.是否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培训、演练、修订;是否设立兼职救护队,配备必要的救护装备。
 
    10.是否设置宣传栏,按规定及时公告重大和较大安全风险、重大隐患和水害防治“三项制度”等。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产煤设区市、县(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到精心谋划、精心安排、精心组织,要把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当前开展的高风险煤矿“体检”、煤矿整顿关闭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一抓到底,绝不草率收兵,统筹协调、科学实施、务求实效,。
 
    (二)落实保障措施。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析的例会、工作简报、调度统计、整改监督、总结报告等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督促煤矿企业要处理好当前生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促进安全生产。
 
    (三)构建长效机制。要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明确机构、人员,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要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治理,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理措施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分析会,并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抓好宣传引导和信息报送。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形成有力氛围,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并上报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福建省应急管理厅。请于6月25日前将上半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到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并在12月23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到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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