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福建
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专家工作补贴由组织专项工作的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填写《福建煤监局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发放表》,并附聘请有关专家的会议纪要或相关文件、专家签到表等证明材料,财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核后发放。本办法由局综合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专家参加评审与鉴定、专项检查、事故调查、事故隐患排查和事故隐患技术评估等技术工作的劳务补贴费(税后),根据专家级别按实际工作天数给予补贴:正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专家每半天5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家每半天400元,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300元。专家补贴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实际工作天数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
2.在同一时间参与多项评审、检查等工作的专家,只能按照一项的标准发放。
3.专家住宿标准按照本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可按照本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凭据报销。
4.本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聘请的专家要列入财务年度预算,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报销。因上级有关部门和福建煤监局临时增加的工作任务,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需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5.聘请其他行业或者省外专家按其相应级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6.聘请本行业的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抽取,因工作需要,需报请经办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从专家库外临时抽调。
原文如下: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9〕5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福建煤监局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1月1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2019年2月1日
福建煤监局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有效保障我局煤矿安全监察等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管理,现参考《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类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闽财行〔2016〕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全生产专家工作补贴标准的通知》(闽安委办〔2018〕100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劳务费范围
福建煤监局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执行国家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政府、省政府安委办以及福建煤监局委派的事故调查、评审论证、专项检查以及举办煤矿安全生产讲座等工作,属专家工作补贴范围。
主要包括:参加煤矿安全技术会诊、全面安全“体检”、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等工作;参加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技术评估;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技术鉴定;参加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能力考核和实操考试考评工作;参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咨询和审查;参加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论文、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评审与鉴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参与安全监察执法,提供专家支持;参与中介服务技术机构资质现场评审;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参与救援技术竞赛组织、裁判等工作;参加完成国家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政府、省政府安委办以及福建煤监局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到基层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授课、讲座参照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劳务费标准
(一)专家参加评审与鉴定、专项检查、事故调查、事故隐患排查和事故隐患技术评估等技术工作的劳务补贴费(税后),根据专家级别按实际工作天数给予补贴:正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专家每半天5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家每半天400元,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300元。
专家补贴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实际工作天数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
(二)在同一时间参与多项评审、检查等工作的专家,只能按照一项的标准发放。
(三)专家住宿标准按照本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可按照本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凭据报销。
(四)本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聘请的专家要列入财务年度预算,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报销。因上级有关部门和福建煤监局临时增加的工作任务,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需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五)聘请其他行业或者省外专家按其相应级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聘请本行业的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抽取,因工作需要,需报请经办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从专家库外临时抽调。
三、报销结算
专家工作补贴由组织专项工作的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填写《福建煤监局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发放表》,并附聘请有关专家的会议纪要或相关文件、专家签到表等证明材料,财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核后发放。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福建煤监局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发放表》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四、监督检查
(一)工作组织部门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专家资格、工作时间等相关材料,财务部门按财务规定审核,避免虚报支出等情况的发生。
(二)严肃财经纪律,对超标准发放、虚报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整改,责成工作组织部门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办法由局综合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福建煤监局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签到表
附件2
福建煤监局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