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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对外合作“审批”改“备案”

日期:2019-04-01    来源:中国能源报

国际煤炭网

2019
04/01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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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层气 勘探开发 煤层气勘探

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煤层气行业再迎发展机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家发改委日前宣布取消“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并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其中,针对备受关注的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相关负责人表示,由“审批”改为“备案”的重大管理调整,将对我国营造优良营商环境,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煤层气产业规模化开发利用产生重要意义。

变化一出,很快在行业引发热议,多位业内人士纷纷向记者表示认可新规。但也有观点认为,“备案制”在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挑战。如何确保将“减负”真正落到实处,并做好规范、监管等系列工作,是下一步的关键问题所在。

外方发挥了积极作用

合作却也经历波折

“煤层气作为一种非常规天然气,开发技术难度大、投资规模大、风险高。发展初期,为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我国设置了一批对外合作区块,以此引领推动产业。目前,正在实施的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有20项,合作区块面积约1.67万平方公里,占到全国煤层气勘探开发区块面积的35%以上,是我国煤层气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充分肯定了合作项目的作用。

如其所言,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引入“煤层气”概念,并掀起勘探开发的热潮。彼时,由于缺乏开采技术、设备及相关经验,外资成为其中的主力军。“而且在初期,外方合作者多是德士古、菲利普斯等世界知名企业。截至目前,对外合作投资约占我国煤层气勘探开发总投入的1/3,即便在全国煤层气勘探投入大规模持续减少的形势下,外企也承担了相当大的勘探工程量,依然功不可没。”国家能源委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孙茂远表示。

然而,对外合作的历程也非一帆风顺。多位受访者不约而同向记者提及,20多年前,外资力量争相进入的热情实际已不存在。相反,近10年间国外大公司几乎全部撤离,合作方现以中小企业为主,资金、技术等均不可同日而语。

同时,“因合作形式五花八门,租赁、合资等皆有之,加上我们对外方的管理相对混乱,缺乏有效的违约、清退等约束机制,甚至让个别外方投机、钻空子。长此以往,导致合作区块开发相对滞后。”孙茂远称。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官方统计口径虽有20项,目前通过总体开发方案(下称“ODP”)批复的数量实际为5个,包括潘庄、三交、柳林、马币及成庄区块,也就是说其他尚处勘探期。

存在申报时间久、流程长

及技术等问题

一边是开放态度,一边是波折现实。在煤层气对外合作过程中,问题出在了哪儿?此次下放审批权,又能否助力解决呢?

作为最早参与对外项目的合作方代表之一,奥瑞安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总地质师、三交合作项目外方首席代表饶孟余对“流程”十分关注。“我们一致感觉,首先是ODP行政审批流程过长、手续繁琐,涉及7项总报告、4项资质材料清单、8项政府部门批文、11个专项评估报告。30项材料准备完毕,才能拿到发改委进行申请,若有不合格内容再退回修改。如此一来,整个批复过程平均长达3-4年。”

“近两年,情况虽有所好转,办事效率提高、审批节奏也快了,但环节、材料一样未少,前后仍需1年左右时间。这次由‘审批’改为‘备案’,我们最关心的就是流程会否相应调整?备案需哪些材料,又有哪些程序?若和过去一样,企业仍将大费周折。”饶孟余希望,在大的政策框架内,未来无论是自营项目还是对外合作项目,ODP备案制均能一视同仁。

这一情况也引起蓝焰煤层气公司执行董事田永东的关注。他坦言,由于煤层气开发工矿复杂,必要的流程和材料不可缺少。但一口井投资就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一个区块可能有几十、上百口井,因审批项目过多、拖得时间过长,对企业的银行利息、资金债务等将产生影响。相比之下,应给参与企业留出进一步开发利用的时间。

此外,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煤层气研究中心主任张遂安告诉记者,产业大环境不利,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合作难度,导致外方纷纷撤离。因我国煤层气开采的地质条件复杂、难采资源量大,与国外开发环境大相径庭,对资金、技术等提出更高要求。而技术适应性不足,管理、开发等成本加重,让不少合作方面临资金压力。“尤其对于中小企业,长期采不出气,融资难度越来越大、难以为继。”

亟待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强化监管力度

“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可以说是煤层气行业呼吁已久的期待。政策放开了,或可吸引国外大公司重新进入,也将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相信未来将推动对外合作步伐加快,对产业发展无疑是一个积极信号。”张遂安进一步表示。

让该由企业干的事回归企业——孙茂远对此也予以肯定,但他同时指出,改变还只是一个开始,“要想让备案制真正发挥作用,至少有3个环节需要完善。”

一是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备案所涉及的手续、流程、材料、双方义务和责任,以及政府职责等相关内容,过去审批的哪些环节需保留、哪些要摒弃等,均予以逐一明确、有据可循。二则事关“法”的修订。由于现行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仍是以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为执行依据,并无行业自己的参照,“审批”转为“备案”还应法律先行。第三要根据实际变化,适当修改对外合作项目的标准合同,让其更具可操作性。“完善需要一定过程,因此想在短期内看到特别明显的转变,我认为稍有乐观。”孙茂远称。

而在下放权力的同时,张遂安表示,政府同样要明确职责,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诸如勘探、打井等技术方案,可由企业自行确定;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约束条件,必须由主管部门进行制定,并在操作中强化监管力度。中方企业也要承担起相应责任,防止外方越俎代庖,毕竟我们才是真正的资源方。”

对此,国家发改委方面也称,围绕煤层气对外合作领域存在的问题,将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发挥煤层气产业规划指导作用,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跟踪掌握项目建设过程,协助解决重大问题。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目前已在制定由审批改为备案后的具体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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