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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内蒙古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

日期:2011-05-09    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  作者:李朝林

国际煤炭网

2011
05/09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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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蒙古 煤炭 政策

  近日,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风暴在内蒙古自治区拉开,这是我国继山西、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规模最大的一场新的风暴。为了搞好内蒙古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及煤炭企业应把握好以下政策

  一、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必须坚持五个基本原则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需要坚持五个基本原则,即坚持集约发展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坚持安全生产原则。为此,要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方式,鼓励和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煤炭生产的集约化发展水平;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兼顾各方利益,坚持市场化运作,推进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加强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的煤炭安全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必须实现四个发展目标

  一是扩大单井产能规模。“十二五”末期,全区原煤产量控制在10亿吨,其中120万吨及以上井工矿、300万吨及以上露天矿产能占总产能70%。生产规模在120万吨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全部退出市场。

  二是压缩企业数量,扩大生产规模。2013年底全区地方煤炭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80—100户;通过兼并重组,在地方煤炭生产企业中形成1—2户亿吨级、5—6户5000万吨级、15—16户千万吨级的煤炭企业,形成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煤炭企业20户,其中2011年底达到8—10户、2012年底达到15—18户。

  三是提升煤炭企业装备水平,煤炭生产“十二五”末期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四是安全生产水平在上新台阶,“十二五”末期全区原煤生产百万吨亡率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必须明确的三个问题

  一要明确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范围。注册在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煤炭企业,重点鼓励和支持地方煤炭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生产规模要以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已形成的产能确定。

  二要确立煤炭企业兼并主体。要根据下达的煤炭企业控制指标,综合考虑煤炭生产企业资产状况、生产规模、管理水平和产业化发展等条件确立兼并主体。其中,原煤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企业,或已拥有至少一处井工矿单井规模在120万吨及以上、露天矿单矿规模在300万吨及以上,且三年内未发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资产优良的企业,可优先作为兼并主体。鼓励区内有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参与兼并重组。

  三要明确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形式。要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方式,通过并购、转让、联合、控股等多种有效形式,开展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由兼并主体兼并其它企业;鼓励大型煤炭企业联合重组。兼并重组后,新形成的煤炭企业要实现资源、资本、生产、安全、经营、组织等方面的高度有机统一。

  四、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采取的六项政策措施

  一是严格煤炭生产行业准入制度。要求煤炭生产项目和转化项目同步进行。新上煤炭生产项目必须同步建设转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等配套项目;煤炭转化项目原煤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50%以上;井工矿生产能力不低于120万吨,露天矿不低于300万吨。限制单一以扩大产能为主的低水平煤矿改造建设项目。支持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以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为主的技术改造。推行煤炭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最低生产规模为120万吨。

  二是支持煤炭兼并企业提升生产力水平。支持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采掘机械化改造。支持有条件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资源整合。考虑到兼并重组后新形成的煤炭生产企业管理、生产、安全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实际,可对煤炭企业能力进行重新核定。

  三是优先安排煤炭企业兼并主体铁路运力。兼并重组新形成的煤炭企业列入重点运输保障范围。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超过1000万吨,尚未设立铁路运输户头的企业,经批准赋予铁路运输户头。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超过2000万吨的,优先满足铁路运力。按照兼并重组后煤炭生产企业的外运需求、铁路运能总量,具体制订铁路运力保障计划。率先完成兼并重组的企业,优先安排铁路运力。

  四是支持煤炭兼并企业配置煤炭资源。兼并规模超过500万吨以上,或相互兼并重组生产能力超过1000万吨的企业,可将其所属煤矿周边的空白区按不超过其现有储量总和的20%预留给新形成的煤炭企业作为后备资源;通过兼并重组生产能力超过3000万吨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煤炭企业,在全区已具备开发条件的规划区内预留后备资源。兼并重组后达到“一个矿区一个主体开发”条件的煤炭企业,可将所在矿区内的空白资源预留为后备资源;优先为率先完成的企业配置资源,后续完成无资源可配的,不再配置。

  五是加大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自治区相关策性资金向兼并主体倾斜,优先申报和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等资金。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兼并主体注册地与被兼并对象原注册地可在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签订财税、地区生产总值产出等分成协议。

  六是拓宽煤炭企业投融资渠道。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主体,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兼并主体要落实好金融债权,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回购不良债权时要予以优惠。鼓励自治区内商业银行设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五、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时间要求

  内蒙古全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从2011年开始到2013年底结束,凡被确定为兼并主体企业在两年内没有实质性兼并重组工作的,按程序应取消其兼并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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