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结合省情,细化要求,规范程序。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出台后,福建煤监局结合本省实际,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闽煤安监调查〔2009〕5号)、《福建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闽煤安监调查〔2011〕1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全省煤矿事故报告、事故救援、调查处理、批复结案、责任追究、落实反馈等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规定,并根据事故调查各个环节的需要,制作了事故快报表、续报表、经济损失计算表、落实情况反馈表等全省统一的表格模版,对事故调查报告撰写和事故批复提出了规范要求,基本形成了符合全省实际情况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煤矿事故调查处理规范运作,并朝“严、细、实”迈进。
二是建立对事故矿井开展剖析式监察制度。坚持做到事故查处与监察矿井相结合,事故处罚与重大安全隐患查处相结合,对事故煤矿都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解剖式的安全监察,全面剖析事故矿井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对查出的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要求基层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督促整改,避免在事故调查期间矿井仍“带病运转”或简单停产一段时间就恢复生产,真正促进了煤矿企业切实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三是建立全面了解事故矿井情况制度。对每一起煤矿事故,福建煤监局都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立即派出2名以上的业务骨干赶赴事故现场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要求监察人员必须组织调查组各小组成员深入事故现场,从事故现场的勘察情况、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和查阅安全管理材料等方面全面了解事故矿井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事故原因,做到在事故调查取证时心中有数,避免因为没有深入事故现场,只凭对矿井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来分析原因和责任,造成事故原因分析不透彻、事故定性和责任划分不准确,吸取教训不深刻等情况。
四是实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 号),对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较大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由省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一般死亡事故由设区市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重大事故由省政府安办予以公告,较大事故由设区市政府安办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县(市、区)政府安办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建立调查处理批复意见落实情况反馈制度。为确保每一起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意见落到实处,福建煤监局对事故批复落实情况实行专人跟踪和按期反馈制度。在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的同时,福建煤监局按照批复意见具体内容制成统一格式的《批复意见落实情况反馈表》,将需要由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落实的内容逐项填入反馈表格,并要求由地方政府督促落实到位后按期向福建煤监局反馈。同时,指定专门责任人,对每起事故批复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协调,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责任追究和按时反馈,并对反馈内容认真把关,不允许含糊过关,确保了事故防范措施有效落实和事故责任者被依法追究。
六是建立事故约谈制度。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福建煤监局制定印发了《福建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规定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发生较大以上或者性质比较严重事故的地区,要及时发出预警通报,并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企业进行约谈,督促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煤矿企业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煤矿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