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重视企业合理布局和发展质量。纠正港口地区企业数量过于集中状况,适当控制中心城区企业数量,精简优化批发经营企业,培育支持一批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的煤炭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形式做大做强,鼓励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发展连锁经营。
二是提高煤炭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和交易量。注册资本方面, 2012年底前,批发零售企业注册资金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注册资金要增加到200万元以上。到2015年,所有批发零售企业注册资本要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度经营量方面,批发零售企业2012年年度经营量应不低于4万吨,煤制品企业经营量不低于1万吨,并将以此作为企业年度核查考核指标之一。“十二五”期间还将逐步提高企业经营交易量考核标准。
三是严格控制企业股权变更。对于年度核查结果认定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如在整改期内出现公司名称、法人及投资主体等变更,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对于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同时,天津市商务委要求,各区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积极支持企业合法经营扩大规模,主动会同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加强市场检查监管, 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企业,维护煤炭市场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