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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规定非法煤矿擅自生产最高罚5倍违法所得

日期:2011-09-05    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网

国际煤炭网

2011
09/05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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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贵州 煤矿

    贵州省出台规定,非法煤矿擅自从事生产将依法责令立即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开采出的煤炭和采掘设备等,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贵州省日前出台《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定》明确,非法煤矿擅自生产将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贵州省规定,煤矿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超层越界开采;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等情形之一的将立即停产,排除隐患。对3个月内2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对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的煤矿,整顿期间由有关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检查。
  
    2011年以来,贵州省煤矿事故呈多发态势,相继发生了盘县金银煤矿“3.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黔南州平塘县牛棚煤矿“7.2”重大透水事故等,造成多人死伤,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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