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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规定:死亡20至29人事故 县长受辞职以上问责

日期:2011-09-06    来源:贵网  作者:贵网

国际煤炭网

2011
09/06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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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贵州 煤矿事故

    贵州日前出台新规,发生一次死亡20至29人责任事故,市州地党委主要领导将被责令公开道歉、分管领导停职检查、县长责令辞职。
  
    9月5日,贵州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贵州省日前出台的《贵州省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发生一次死亡20-29人的责任事故,除了将对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令辞职以上问责外,并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同时还将对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此外,还将对县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实施停职检查以上问责,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市(州、地)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将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市(州、地)政府分管负责人实施停职检查以上问责,并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市(州、地)党委、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令公开道歉以上问责。
  
    该办法规定,一个县域在一个月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死亡3-9人较大责任事故的,对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县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同时,一个市(州、地)在一个季度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死亡10-29人重大责任事故的,对市(州、地)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市(州、地)政府(行署)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市(州、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对市(州、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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