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大气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低碳时尚的新春佳节,现将在春节期间燃点旺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使用原煤或型煤等燃点旺火,防止因燃点旺火影响我市在春节期间的大气环境质量。
二、在春节期间,环保部门将会同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如发现使用原煤、型煤等燃点旺火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除没收原煤、型煤等外,还将给予行政处罚,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三、本通告适用于市区及城市近郊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