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监管局、能源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的《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发生。
《意见》将煤矿瓦斯分三类进行管理,在Ⅰ、Ⅱ类瓦斯管理区中,要求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在2012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意见》要求,根据瓦斯防治工作需要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Ⅰ类瓦斯管理区的吨煤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按原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提取,标准不低于70元/吨(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不低于70%);Ⅱ类瓦斯管理区的吨煤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低于50元/吨(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不低于70%)。煤炭生产安全费用要专款专用,对不按标准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煤矿企业严肃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