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河南省新密市米村镇下王村张庄农民杨平安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因非法采矿被批准逮捕的案件。
新密市属于资源型城市,矿产资源遍布全境,已探明矿藏有25种,煤炭、铝钒土、石灰石、硅石等储量大、品位高,为工业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由此逐步形成了煤炭、耐材、造纸、建材四大支柱产业,依靠丰富的资源,新密人率先富了起来。现年48岁的杨平安系河南省新密市米村镇下王村张庄农民,初中文化。近年来,杨平安看见周围人都靠开采煤矿富了起来,而自己还生活在 “贫困线上”,便起了“靠山吃山”的邪念。
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2年3月初的一天,杨平安找到同村的张永春(在逃),预谋把该村一处废井的煤矿口挖开采煤,得到张永春的响应。两人约定,杨平安投资27万元,张永春投资20万元,煤矿由杨平安负责经营,张永春啥都不管,赚的钱分红,赔了算杨平安的。一切就绪后,两人2012年3月18日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偷偷组织了20余名工人和铲车机等其它挖煤工具开始从地下挖煤,截止到4月底,总共挖了150余吨煤,价值近8万元。2012年4月30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杨平安抓获,而张永春则潜逃在外,日前正在追捕中。而两人偷挖出来的煤也没来得及卖。
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杨平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采矿罪,据此依法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谷永清介绍说,近年来,一些地方非法采矿活动猖獗,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周边群众意见很大。但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必须同时具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非法采矿行为、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三个条件。而从实践情况来看,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以及个别地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玩忽职守等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同时,刑法的这一规定本身在执行中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无证开采行为流动性大,发现案件难、“责令”难;行为人通过改换姓名、转包等方式逃避制裁,“拒不停止开采”证明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需要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技术性强,费用高,实际操作难等问题。
谷永清说,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中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修改为“情节严重”,使得在打击此类犯罪时,进一步提高了刑法规定的可操作性,意味着非法采矿罪的门槛降低,即只要是有非法采矿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平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总共挖了150余吨煤,价值近8万元,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因此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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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