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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2-07-02    来源:法制网  作者:本站整理

国际煤炭网

2012
07/0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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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改委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矿区,省级发改委在报批矿区总体规划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规定》指出,资源储量为中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矿区所在省级发改委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煤炭资源储量为小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以下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发改委审批,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规定》明确,国家发改委收到报送的矿区总体规划文件后,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规定》对接受委托编制、评估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报告,违法所得行为的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机构,应当由资质认定单位依法取消其相应资质。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委托编制、审批部门违反本规定,在委托编制、审批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矿区煤炭开发企业在矿区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或者违反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擅自从事煤矿建设、生产的,由省级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并对相关企业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将于7月1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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