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云南煤监局通报两起煤矿事故处理结果。其中,云南东源泸西煤业公司“5·21”较大顶板事故10名责任人被追责。
红升一号井停止建设
云南煤监局对云南东源泸西煤业有限公司红升分公司一号井(以下简称红升一号井)“5·21”较大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作出批复,10名事故责任人被追究相关责任。
2012年5月21日8时30分,红升一号井发生一起顶板(顶板陷落)事故,造成1人陷落,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又造成6人陷落。事故最终造成7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781.7万元。
根据云南煤监局批复,对10名事故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其中,红升分公司总经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红升公司投资人等6名煤矿、公司事故责任人被处行政处罚并罚款共计16.1万元;泸西县煤炭工业管理局3名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处分。
同时,对红升一号井作出停止一切建设行为、处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
宁蒗县终止5号探矿井探矿
煤监局还对丽江市宁蒗县簸箕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坑探工程5号探矿井“7·19”较大瓦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作出批复,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012年7月19日8时05分,宁蒗县簸箕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坑探工程5号探矿井(以下简称5号探矿井)发生一起较大瓦斯(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50万元。经查,宁蒗县簸箕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职工培训不到位,并且将5号探矿井勘探作业承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人员,公司检修人员下井进行水泵维修时无风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对该事故处理意见为:对宁蒗县簸箕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矿长及5号探矿井承包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处30万元罚款;对宁蒗县国土资源局、西川乡有关责任人3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和行政警告处分;对宁蒗县簸箕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处240万元罚款,并由宁蒗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终止5号探矿井的探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