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开展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工作,同时明确了煤电机组综合升级改造将享受到的奖励资金、优惠贷款、优先调度等支持政策。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采用成熟可靠、经济适用的先进发电技术和管理办法,对在役煤电机组进行综合升级改造,首批启动1000万千瓦示范项目。综合升级改造将按照“市场运作、政策扶持、试点先行、有序实施”原则进行。国家鼓励对供电煤耗高出同类机组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以上的煤电机组实施综合升级改造。
据悉,国家将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机组申报国家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即单机容量大于10万千瓦、小于100万千瓦的机组;投产运行2年以上的机组,20万千瓦级及以下纯凝机组,除供热改造外,服役运行年限在15年以内;供热改造项目,单台机组供热能力达到工业热负荷70吨/小时或采暖热负荷240万平方米以上;单台机组预计年节能量超过7500吨标准煤。
国家将对煤耗指标领先、积极实施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优先支持其火电项目建设。
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每形成1万吨标准煤,相应增加业主单位所在企业集团3万千瓦火电建设规模,用于该企业集团全国范围内规划建设的火电项目。
对纳入国家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中央财政将根据实际改造成果,按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并鼓励地方积极给予支持。经商国家开发银行同意,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将享受优惠信贷支持,原则上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0%,期限10年以上。
此外,对完成综合升级改造的机组,国家要求省级有关部门会同电网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调整节能发电调度序位;未实行节能发电调度的地区,要加大计划电量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