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讯:今日发改委网站公布了《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对于煤矿回采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最低可开采厚,炼焦用煤0.5m,无烟煤0.6m,褐煤1.3m,长焰、不粘、粘和贫煤0.6m。露天开采的最低开采厚度一律为1m。
对于有重大灾害威胁(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的,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可采煤层,需要经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采区回采率等于采区采出煤量和采区动用储量之比。
地址构造伏在,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没吃呢过的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20%、15%和10%的,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区开采范围50%的;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和承压水体上)煤层的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回采率。对于创造、采用、推广提高采区回采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以及新管理办法,使采区回采率高于规定指标,取得较显着经济效益的;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对小于可采厚度的薄煤层进行开采的;对由于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通过复采等形式最大限度地采出或利用的。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违反开采顺序的;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的;留设保护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规定提交采区回采率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