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煤炭市场化,乃至整个煤电产业链市场化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
虽然《意见》算是一个较为全面的电煤价格并轨方案,但是,并不是方案一出,煤电产业链之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就能全部一一化解,煤炭产业链完全市场化仍有较长的路要走,这期间,有关部门应该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培育契约精神,加大电煤合同违约处罚力度。为了保障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重点电煤合同取消之后,煤电双方多数应该还会签订年度合同或中长期合同。显然,中长期合同更需要得到有力的执行,因而更需要市场守信,遵守契约,不能唯利是图。
第二,电价调整周期要逐步缩短,
电厂消化煤价的比例也要进一步缩小直至新增成本完全转嫁。《意见》在将煤电联动周期由之前的不少于6个月上调至1年以上时,也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下调至10%。这应该是一个权衡的结果,为了避免电价频繁上涨给国民经济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延长了调价周期,同时缩小电厂成本消纳比例,使发电企业不至于有太多怨言。但是应该注意到,改革后的电价调整周期明显较长,电厂也不应该每次都消纳一定比例的煤价。未来随着电力市场化逐步推进,煤、电市场体制机制逐步完善,电价调整周期势必要逐步缩小,电煤价格波动要逐步完全转嫁出去。
第三,在铁路运力得不到显著缓解之前,应加强对铁路运输市场的监管。虽然《意见》在提出推进电煤运输市场化改革、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 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的同时,也要求铁路方面要合理配置运力并保持相对稳定,对大中型煤电企业签订的中长期电煤合同适当优先保障运输,但是,毕竟目前的铁运运力仍然较为紧张,且铁路系统高度垄断,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市场需求较旺的时候,铁路方面可能会将更多的运力投向 “市场”。因此,为了降低电煤综合运输成本,在运力显著缓解之前,有关部门务必要加强监管,保障合同电煤铁路运力能够真正做到基本保持稳定。
第四,适当增强煤炭市场的竞争程度,避免政策性垄断导致煤价在短期内出现过快上涨。为了避免煤价再度屡屡出现大幅波动,为了避免电煤价格干预频频上演,政府应该适当的增强煤炭资源开发领域的市场化程度,提高煤炭市场的竞争程度,避免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同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