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煤炭网讯:专家认为,要算好经济账,PM2.5治理是持久战
继国务院治污十条措施发布后,一场“治理PM2.5”风暴席卷全国多个地区。
北京、河北、江苏、浙江等多地出台防治方案。8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提出,新建项目将实行“倍量替代”:市级范围内,每建排放1个单位污染物的项目前,必须淘汰2个或1.5个单位污染物的项目。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中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纳入省对市、县(市)的生态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市)政府实绩分析评价的依据。
处于这场风暴中心的京津冀,纷纷提出压减煤炭消费计划。北京2013年将压减燃煤140万吨,全年燃煤总量控制在2150万吨以下。天津提出到2017年,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环城四区建成区建成基本无燃煤区。两高产业集中的河北省通过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提出未来5年将削减4000万吨煤炭消费。主要是以钢铁、电力和城市燃煤为重点,大幅度压减钢铁产能,关停小火电机组,对30万千瓦级以上机组进行节能改造,推进城市气化工程,以减少工业生产中对空气中粉尘颗粒物的排放量。
面对各地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策略,能源专家表示,不光要喊口号,关键是如何落实,背后的经济账要算清楚。“否则就只是口号。”
计算成本 不能空喊口号
“个别地方减少煤炭的消耗是能够做到的,比如关闭一些落后的高耗能产业就是一个办法。但是总体看,全国煤炭消费是增加的,因为清洁能源满足不了每年的增量。而且就个别地区来说,煤炭减少了,清洁能源能否供应得上?当然,可以购电、使用天然气。但是这需要钱。说到底就是钱的问题。”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不讨论替代煤炭的成本,光喊口号是无意义的,无效的。
“关键是替代能源,油气的价格地方能不能承受得了。用能结构是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来转换、优化,但是调整产业结构是缓慢的。” 中国石油大学教授刘毅军对本报记者分析。
专家认为,清洁能源利用无疑需要成本,增加的成本,企业、政府、老百姓三者之间如何分摊,是必须讨论的问题。
日前,全国人大北京团代表建议,从国家和区域协作层面加强协调,尽快统一京津冀三省市机动车和油品标准。目前,北京已经全面实施新车国Ⅴ标准和使用京Ⅴ油品,天津实施了国Ⅳ标准,而河北除少数城市外,大部分地区还在执行国Ⅲ标准。代表建议,在京津冀统一实施国Ⅴ标准。
“这当然是个好办法。国家可以强制油品升级,让社会买单。但是这个过程是缓慢的。大量高质量的汽油要生产出来,需要大规模改造炼厂,这需要时间和成本。”刘毅军说。
而在林伯强看来,“在我国,能源价格上涨不仅非常有限,而且还很缓慢。如果电价涨一毛,煤炭立刻降下来。但是,可能吗?”
完善法律重拳治污
国务院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中提到,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1987年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50%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随着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公众对环境质量的关注提升,这条最高50万元的规定广受诟病。据专家介绍,美国的处罚模式是按日计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污染行为已经改善,罚款将按天数不断累加,每天违法处罚的上限在某些地区甚至可以高达100万美元。
河北省环保厅长陈国鹰对此深有感触。他说,在环保执法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法律比较宽松,对企业缺乏震慑。根据法律,对企业罚款的最高限额规定是50万元,“而企业的环保设备一旦转起来,一年几百万、几千万就投进去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要震慑企业的违法行为,应该加大惩罚力度。”
专家认为,应吸收美国的经验,罚款不设上限,环境税费一定要高于治理污染的成本。推动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没收违法排污者的全部非法所得。严惩主观故意的恶意违法行为,对违法者的处罚应贯彻处罚单位和处罚个人并重的原则。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入罪的门槛。明确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即可认定为污染环境罪;财产损失超30万将追责环保官员等。
“PM2.5不是一天产生的,虽然大家期待有更好的空气质量,但是,治理也不是三五年可以搞好的。”刘毅军说。林伯强也认为,“也许要10到15年才会有明显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