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北省物价局了解到,我省将逐步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煤热价格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将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不过,由于各地制定细则尚需一段时间,所以今年取暖费标准将不变,仍按22元/平方米收取。
煤热价格联动
或从非居民用户试点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逐步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河北省物价局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地供热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既可以全面建立热力出厂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热力销售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联动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也可以先从非居民用户着手,根据非居民用户的试点情况,再逐步扩大到居民用户供热。
同时要合理补偿成本、兼顾供用双方利益。热力出厂价格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热源生产企业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并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核定。其中,热源生产企业的成本为同类热源生产企业(分为热电联产和供热锅炉两类)的平均成本。
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热力生产和输送、销售暂时分不开的,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先建立煤炭价格与销售价格联动的机制,并逐步将热力生产、输送和销售进行分段核算和管理。
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
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
煤炭价格以辖区内热电联产企业的平均到厂价格为基础,以现行价格核定时对应的煤炭价格为基期,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
为促进热源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热源生产企业要消化10%的煤价上涨因素;当煤价下降时,按热源生产企业消化上涨因素的同等比例核减热价下调幅度。尚未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热源生产单位的热力生产成本,也应按照以上原则与煤炭价格实行联动。
煤热价格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若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价;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进行热价调整。
上调居民采暖热价
要先召开听证会
热力出厂价格调整后,相应调整对用户的热力销售价格。其中,上调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并对低收入居民采暖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
据了解,由于供热价格制定的过程非常复杂,煤价只是影响因素之一,还要结合其他多种因素,且各地从测算到出实施细则要有一个过程。而石家庄市居民采暖价格于2008年上调至每平方米22元,该调价有效期为2008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因此,今年石家庄市居民采暖价格应该会维持每平方米22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