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我省列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地区。2007年3月,我省通过并公布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目的是为了形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内在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机制和煤炭城市转型及重点接替产业发展援助机制,从而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该基金主要用于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
根据此次发布的《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及清理欠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截止时点为2014年11月30日,截止日之前所开采或收购的原煤,按原政策规定征收或代扣代缴基金;截止日之后所开采的原煤,停止征收基金。从2014年12月1日起,基金代扣代缴环节和基金铁路运输环节、炼焦用煤环节及出省口煤焦管理环节的查验补征工作一律停止。
基金代征、查验补征及稽查部门按工作职责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部署本部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全部清理欠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