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的文件精神,2014年11月25日,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停征及清理欠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我省2014年12月1日起开采的原煤停止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相关征收管理部门限期对欠缴基金进行清理入库。
基金征收截止时点为2014年11月30日,截止日之前所开采或收购的原煤,按原政策规定征收或代扣代缴基金。截止日之后所开采的原煤,停止征收基金。从2014年12月1日起,基金代扣代缴环节和基金铁路运输环节、炼焦用煤环节及出省口煤焦管理环节的查验补征工作一律停止。2015年5月31日止,省外煤认定工作告一段落。基金代征、查验补征及稽查部门按工作职责,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部署本部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全部清理欠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