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非煤矿山企业停工停产报告制度,要求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将辖区内非煤矿山停产或复产工作情况每月末报市安监管部门备案。对处于基建期间或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因受市场行情影响或灾害治理以及其它原因需要实施停工停产的,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非煤矿山企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书面报告停产原因、停产时间以及计划复产时间。
对全市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暂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名单抄送公安部门,停供爆炸物品。加强对已复产的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发现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严格实施上限处罚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