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煤炭资源税的“前世”。
我国于1984年开征资源税,设立资源税的初衷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最初,主要对开采天然气、石油、煤炭的企业开征,按照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征税。1994年,我国对原有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形成现有资源税,征税范围扩至7个税目: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全部实行从量计征。其中,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原煤的加工产品。
目前煤炭资源税税率为0.3~5元/吨,2011年11月1日开始,原油和天然气采用从价定率,税率为销售额的5%~10%。
剩余税目为从量定额征收,目前炼焦煤需缴纳资源税8元/吨,动力煤的税额标准根据省份的不同略有差异,一般在2~4元/吨,这大约相当于坑口煤价的1%。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对销售价格的变动缺乏直接影响。从量计征的做法与市场价格变动脱离,不论价格是大涨还是大跌,资源税的征收标准是一样的,也就与实际的供需情况相脱离,既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情况,也不能对市场发挥调节作用。同时,也不利于体现资源的稀缺性,资源浪费严重。由于是从量计征,一些煤炭企业在实际产量和销售量上做文章,实际数量远大于上报数量;由于优质煤炭资源相比质量次之的煤炭品种有价格优势,企业常常采肥丢瘦,资源浪费严重。
由此,就更容易理解煤炭资源税的“今生”必须走从价计征的改革之路了。
今年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清费立税、减轻企业负担,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目前推行煤炭资源税改革,正是基于当前煤炭价格变化较大,煤炭价格已经处于相对低位,这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提 供了基础。现行的从量计征标准已不适应煤炭市场的发展,正因为从量计征费用偏低,造成了部分地区煤炭资源浪费严重的现象,所以煤炭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
资源税从价计征是未来发展趋势,也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必由之路。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优势非常明显。
首先,能真实地反映煤炭价格的波动程度。从量计征最大的局限在于不能真实地反映煤炭的价格变动状况,实施从价计征后,资源税征收的多少直接跟现行的煤炭价格相关联,与煤炭市场价格呈现正相关的关系。
其次,从价计征将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公平的税负会使煤炭企业不得不权衡销售价、开采成本、税费、资金流之间的关系,促使其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煤炭资源的深入开采,有效减少在采矿过程中丢瘦拣肥、采厚弃薄、采易弃难等现象。随着价格的逐渐提高,从价计征的调控作用就体现得更加明显,有效减少了煤炭资源开采中的浪费现象。
再次,由于煤炭资源税是地方税种,改为从价计征后,还会带来地方收入增加,可以有效缓解目前地方财政普遍紧张的情况。这也是目前甘肃、内蒙古等多省区着力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动力所在。
另外,为了更好地施行煤炭资源税从家计征改革,政府大力清理各种收费,为之扫除障碍。自12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一并取消的收费还包括山西省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青海省的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另外山西还全部取消对相关企业的煤炭、焦炭公路运销管理行政授权,全部撤销省内煤炭、焦炭公路检查站和稽查点。
显然,清费立税,就是为煤炭资源税改革铺路,确保改革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