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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加快发展重点煤炭企业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4-12-2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国际煤炭网

2014
12/2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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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蒙古自治区 煤炭企业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自治区重点煤炭企业发展较快,实力不断增强,规模不断扩大,涌现出一批龙头企业,发挥了较好的带动引领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煤炭工业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加大调结构、转方式、促转型力度,现就加快发展重点煤炭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结构调整为手段,强化创新驱动,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加快重点煤炭企业发展,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放大重点煤炭企业龙头带动效应,促进我区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到2020年,重点煤炭企业原煤产量占全区总产量80%左右,利润额占全区煤炭行业利润总额75%左右,税收额占全区煤炭行业税收总额80%左右;在重点煤炭企业中形成23户亿吨级、675000万吨级原煤生产企业。

 

二、依托重点煤炭企业,强化建设鄂尔多斯、锡林郭勒、呼伦贝尔三个清洁煤炭生产基地,乌海—棋盘井、阿拉善两个特种煤生产基地以及策克、甘其毛都等进口煤基地。支持重点煤炭企业成为新矿区开发主体。

 

三、支持重点煤炭企业“以煤为基、多元发展”,延伸产业链。鼓励重点煤炭企业建设煤化工、低热值煤发电等煤炭转化项目和煤炭分质利用、煤机制造、煤炭物流项目。在重点煤炭企业相关项目建设审批以及土地等相关要素供给上,应予以优先保障。

 

四、鼓励重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其他煤炭企业,支持重点煤炭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其他煤矿,逐步提高煤炭开发生产集中度。按照相关规定优先配置煤炭资源,保障重点煤炭企业持续发展的资源供给。原煤年产量超过5000万吨的重点煤炭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

 

五、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拓宽重点煤炭企业投融资渠道。支持重点煤炭企业通过上市、新三版挂牌、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鼓励非公有制重点煤炭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六、鼓励重点煤炭企业控股、参股自治区煤炭外运通道的建设,优先建设矿区铁路专用线和集运站台项目。减少煤炭销售中间流通环节,大力支持重点煤炭企业与大用户、铁路公司、港口建立中长期产运需合作的长效机制。优先保障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炭运输能力,建立健全中长期产运需协议执行的日常监测制度。鼓励重点煤炭企业发展新型煤炭物流业务。

 

七、鼓励重点煤炭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加快煤炭工业的现代化、信息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率先引进和开发采煤新技术,积极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和谐矿区建设进程,加快矿区生态治理,最大程度地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和矿区生态保护水平。

 

八、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重点煤炭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电力、化工、有色、建材等上下游产业整合的一体化发展进程,增强重点煤炭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九、按照“动态管理、择优培育”的原则,定期调整公布自治区重点煤炭企业。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要加强重点煤炭企业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煤炭企业的支持服务力度,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改革创新,确保自治区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重点煤炭企业的指导意见》(内政字〔200342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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