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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5-06-18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国际煤炭网

2015
06/18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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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山西 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煤炭改革

关于征求《山西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部署,山西省拟于近期出台《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现将《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敬请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6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sxmttzgg@163.com,也可将书面意见寄至省政府办公厅综合研究室,地址:太原市府东街101号6号楼337房间(信封上请注明“煤炭行政审批改革”字样),邮编:030072。

附件:

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煤炭产业实现“六型”转变意义重大。现行审批制度弊端突出、饱受诟病,主要是审批事项环节多、手续繁,审批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权力监督约束有缺失,甚至出现设租寻租、滋生腐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权责统一、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的原则,全面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六权治本”,实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加快建立和完善设计科学、流程规范、运行高效、公开透明、弊革风清的煤炭行政审批制度。

二、改革审批事项

本《方案》主要对现行煤炭行政审批和证照办理进行全面改革。适用主体为我省已确定的各煤矿主体企业和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在我省新开办煤矿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主体企业)。煤矿主体企业均应符合《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晋煤规发〔2012〕501号)的有关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按审批流程的四个阶段划分,审批事项原有63项,这次改革精简合并25项(14项为非行政许可事项,10项为行政许可事项,1项为核准性备案),改革后保留38项(均为行政许可事项,其中8项属前置条件)。具体改革内容为:

(一)前期准备(俗称“路条”)阶段。

凡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煤矿建设项目均需满足5项条件,即矿区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家煤炭工业专项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环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对年产120万吨以下的煤矿,省级不再保留开展前期工作批复事项。

前期准备阶段的审批事项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煤炭资源探矿权、煤炭资源勘探地质报告3项。

(二)项目核准阶段。

安全核准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在省级层面不再作为煤矿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下放至市及扩权强县试点县和转型综改试点县;在省级层面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改由煤矿主体企业自行组织编制、论证、审核;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纳入国土资源部门日常监管;将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资源整合改造矿井项目核准职能移交至省煤炭厅。

项目核准阶段的审批事项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划定矿区范围、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报告、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期选址意见(文物)、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投资项目核准批复、企业核准登记(营业执照)共12项。

(三)开工建设阶段。

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环保专篇、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并入项目初步设计中一并审批;将原由省煤炭厅负责的矿井瓦斯涌出预测报告审批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将企业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队招标、监理招标、质监注册、完成“四通一平”等开工准备工作纳入煤炭部门日常监管;将目前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国家核准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能移交至省煤炭厅。

开工建设阶段的审批事项有:采矿许可证(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征用征收(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开工报告、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审批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审批共15项。

(四)竣工验收阶段。

对从业人员准入及用工管理验收、紧急避险系统验收不再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在省级层面不再保留环保试生产审批。

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通风瓦斯抽采设施及防突专项验收、井下民爆物品库验收、档案验收并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事宜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将联合试运转、质量标准化验收、“六个标准”(包括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管理标准、现代化矿井标准、建设标准、施工管理标准和安全质量标准)核查、生产要素公告纳入煤炭部门日常监管。

对省级核准的矿井项目竣工验收,统一由省煤炭厅负责。对国家核准的矿井项目的竣工验收,按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事项有:工程质量认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共8项。

(五)证照申领。

将煤矿企业原申领的“六证”简化为“三证”,即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保留《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煤监局、省工商局核发。与此同时,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最新颁布的有关规定,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通过后领取《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须办理延期复审手续。

三、规范审批行为

(一)界定审批权力边界。按照晋发〔2015〕3号文件精神,2020年前,除“关小上大、减量置换”外,全省不再审批建设新的煤矿项目,同时停止审批年产500万吨以下的井工改露天开采项目。本《方案》适用国家有关部委审批项目在省级层面的配套事项。凡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建项目和目前已进入行政审批程序的其他项目,都要按本《方案》精神纳入新的审批流程运行。

本《方案》重点对省级煤炭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属于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事项要密切跟踪其简政放权的改革进程,及时调整省级配套事项。坚持放管结合、规范运作,属省内审批权限的事项要严格界定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权力边界。

依照规定应由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统一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并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制度相分离,凡属于技术标准范畴的都要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统一按该行业(专业)技术标准进行专业把关。

(二)清理涉煤审批事项。各市、县,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全面清理本级、本部门现有的涉煤审批事项,按照保留、取消、合并、下放、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纳入部门日常监管等逐项进行甄别清理。

(三)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对涉煤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全部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涉煤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涉煤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要建立清单制度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决定服务价格。

(四)搞好改革衔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审批事项的衔接和相关手续的完善工作,同时对市、县两级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提出本行业、本系统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意见。及时将本部门的改革进展情况分别报省煤炭工业深化改革稳定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备案。

(五)科学细化审批流程。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行“一家受理、联合审查、同步审批、限时办结”,部门内部要实行内设机构集中审批。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共享共用企业的申报材料,避免重复报送,减轻企业负担。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的协管体系,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要创新监管方式,实行综合监管和执法,形成监管和执法合力,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和“死角”。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七)落实市县属地责任。对于煤矿建设项目报批过程中涉及土地占用、林木采伐、拆迁避让、环保安全等需要与乡(镇)、村及居民协商处置的具体事项,统一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与具体权益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凡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项,应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确保为项目建设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八)注重各方协作配合。铁路、电力、油气、金融等央企驻晋机构出具的有关资料,对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至关重要。上述各相关机构要参照本《方案》精神,立足山西实际全力配合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切实支持项目建设,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四、实行阳光运作

(一)公布审批事项清单。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涉煤审批事项清单,包括名称、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和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完善与涉煤审批事项清单相对应的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等。

(二)加强审批平台建设。在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上建设煤炭行政审批子平台,坚持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政务平台同步建设,发挥好政务公开栏等载体的作用,公开办事指南,畅通审批服务渠道,加快推进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监控、投诉等“一站式”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只对一个部门、一个机构、一个窗口。

(三)优化审批服务环境。煤炭行政审批子平台有关部门要完善岗位责任、办事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报备和听证等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为企业办事提供良好环境。

(四)实行审批公示制度。坚持涉煤审批透明办理、阳光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项目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都应当公开。煤矿主体企业申请办矿、同意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等环节都必须进行公示。对有举报内容的,都要进行认真核查和整改落实,确认无异议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将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记录纳入煤炭行政审批电子平台。凡承担服务项目的中介组织都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和承担责任等全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监督制约

认真吸取山西煤焦领域腐败问题多发频发的深刻教训,在煤炭行政审批和证照核发工作中,建立完善严密的权力监督制约制度,对涉煤审批服务实现全过程监察,实行全程监督、全程留痕,把涉煤审批事项统统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完善责任体系。所有涉煤审批部门要按本《方案》要求,对涉煤审批建立全过程系统严密的履职、尽责、追责体系。制定涉煤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严格落实岗位责任,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涉煤审批和责任监管同步运行。要参照《涉煤审批事项廉政风险防控示意图》,查找本部门承担审批事项运行环节的廉政风险点,逐项编制廉政风险防控图,明确预警防控措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配套措施,提高审批服务能力和权力监管水平。

(二)严明工作纪律。要维护涉煤行政审批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的严肃性。今后凡需新增审批事项的,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设定;需要调整完善审批流程的,要按省统一规划进行。对已经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明放暗不放”,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私自转移审批权,不得指定交由相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变相行使审批权。对关键部门和重点岗位从事审批的工作人员要实行严格的考核考评监督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三)强化责任追究。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要通过现场评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媒体曝光、微信微博等渠道,采取无记名评价等方式,广泛征集对相关审批部门或工作人员的评议和举报。凡存在懒政怠政、吃拿卡要、态度恶劣、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

省煤炭工业深化改革稳定运行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进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大力宣传改革经验和改革成果。

各级、各部门要搞好相关业务培训和技术衔接,加强协作,统一步调,确保全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体推进、运转顺畅、监督有力,使政府科学监管、市场有效调控、企业自主经营实现有机统一,释放更多改革红利,促进全省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

1.《改革后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2.《改革后煤矿证照申领流程图》

3.《涉煤审批事项廉政风险防控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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