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之年,试点省市是全国碳市场不可分割的核心部分”,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司长苏伟在6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地坛论坛”上表示,北京应切实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结合试点经验,完善全国碳市场制度设计,率先完成试点与全国市场的顺利衔接。
本次地坛论坛的主题为“京津冀一体化与全国碳市场”,北京环境交易所总裁梅德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这是北京碳市场发展的两大机遇,并且京津冀一体化尤其是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与碳市场建设之间是存在正的协同效应的。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王红认为,由于碳排放与大气污染同根同源,碳市场能够协助政府在治理雾霾等环境问题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京津冀碳市场的一体化合作,可以从市场层面有力推动京津冀在生态和产业等领域的协同发展和合作,依托碳市场还可以催生市场化的绿色投融资平台,为实体经济,尤其是低碳产业创新,拓宽融资渠道。
协同效益的制度建设
无论是区域一体化,还是碳市场都需要制度建设。
区域性的雾霾污染和碳排放大体上是同根同源的,两者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必然涉及协同效益。但从目前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认为,在很多方面两者尚未实现协同,比如很多脱硫、脱硝实际上是一个增碳的过程,因此如何能够协同控制并取得协同效益,包括标准的协同、立法的协同、协调机制的协同,尚缺少制度安排。
为此,王毅建议,建立区域的环境和气候联合的管理体系。首先,这个管理体系须在立法机制上有严格的程序性安排,或者说具有立法保障。其次,建立区域性的环境管理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单独成立一个区域性的环境保护机构,或者作为未来的所谓资源环境大部制的一个派出机构。再次,要有明确的区域一体化的行动规划,这种规划不仅仅是一个综合规划,必须要落实到交通和环保这些相关的规划里面。此外,还需要很好的政策支持,比如融资机制等。最后,企业的科技创新,包括利用互联网+、智能技术等,应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技术更好的协同,建立区域的,从检测到评估到治理的一体化的技术手段。
“京津冀一体化实际上给建立区域性的碳市场提供了非常好的机遇。而区域性碳市场有可能成为全国碳市场发展中的一个过渡阶段。”王毅认为,在碳市场管理方面,仍需出台一系列新的制度,包括碳资产管理涉及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税收制度等。而这些工作需要部门之间的协调推进,包括发改委、税务、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王毅表示,“怎么样在今年下半年以及明年,明确碳资产管理以及碳市场建设需要的基本制度以及落实方案,对碳市场建设至关重要。”
跨区域碳市场:北京先行
北京碳市场率先在全国探索并开展了跨区域碳交易。
北京试点已运行两年,据北京发改委副主任洪继元介绍,截至6月12日,北京市累计实现交易量达505.88万吨,交易额约2.28亿元。初步测算,碳交易的实施使得2013年北京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了4.5%,2014年,又下降了5.96%,共减排365.5万吨。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2013年11月28日,北京与天津、河北、内蒙、陕西、山东等签订了“开展跨区域碳开放权交易合作研究的框架协议”。
据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副主任徐华清介绍,在跨区域碳市场的研究与实践中,河北的承德已取得实质性进展,而内蒙的呼和浩特和鄂尔多斯、河北的张家口以及江苏的镇江都还处在有序推进的沟通与协调中。
目前,河北承德市六家水泥企业已经纳入了北京市碳排放交易系统。初步测算,这六家企业的碳排放占整个承德市碳排放的60%左右。此外,承德市的林业碳汇项目,已经在北京环交所成功挂牌,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了7.05万吨。洪继元说,“通过短短一年的时间证明,跨区域的碳交易,不仅扩大了北京碳市场的总量,提高了市场的活跃度,也为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实现跨行业、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方式,促进区域节能减碳生态环境的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区域碳市场虽已有突破,但挑战犹存。徐华清认为,这些挑战主要来自六个方面。首先是主管机构的职责、定位以及如何统一协调的问题。《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只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的一些管理权限,对于市人民政府并没有明确对应的管理权限,因此,哪个部门来落实、相关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如何建立是跨区交易实践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其次是如何处理好参与企业门槛的差异性。7个试点控排企业门槛、国家温室气体排放上报制度中的重点单位门槛以及未来全国碳市控排企业门槛,不尽相同,从承德参与北京碳市的控排企业来看,其排放水平远远高于北京控排的门槛。
第三个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即配额分配如何考虑地区性差异,更好地反映控排要求和减排成本,具体可细化到控排系数如何更好的反映地区差异、行业差异和企业差异。此外,现有的MRV制度如何与全国碳市衔接或统一,交易产品同质性以及履约方式和可比的处罚标准也是跨区域交易面临的挑战。
对于北京碳市场下一阶段的工作,洪继元说,“将按照统一市场、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监管的原则,着力加强跨区域的碳交易制度的建设,着力优化工作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协同、高效、运行有序的跨区域碳市场,积极为国家建立全国的碳市场探索经验。”
迎接全国碳市
徐华清认为,碳市场的建设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外部环境主要是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和保障,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要加快推进,重大制度设计,尤其是全国的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及分解落实机制,应尽快建立,并在应对气候变化法中有很好的体现。
徐华清透露,“气候变化立法的初稿目前正在征求地方发展改革系统的意见,我们希望这个应对气候变化法初稿能在今年年底上报国家发改委的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可至国务院法制办跟其他相关机构。”
“从碳市场自身的两个要素来看,一是科学、公平、合理的配额分配方案,二是全国统一的MRV制度,这个制度存在国家、地方和企业三个层面,当下最为紧迫的是企业层面。”徐华清指出,国家发改委已经发布的将近24个全国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指南应尽快使用,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同时,尽快收集数据并分析到位,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温室气体和能源消费数据的直报系统。
除顶层设计外,中创碳投副总郑喜鹏表示,全国碳市场运行的规则和配套政策如何落地,试点的执行经验如何传递到非试点地区,也是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关键点。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梅德文认为,为了打造一个有效、流动、开放的碳市场,还需要在三方面继续加强建设。首先是规模化、公平化的交易主体,不仅包括控排企业,还包括第三方机构、金融投资机构、交易机构等;其次是金融化的交易产品,产品的创新应重点解决两个问题,即信息不对称和保护投资者,同时,可考虑在现货基础上,探索国际主流的碳金融产品在国内碳市落地的可行性;最后是开放式的交易规则,包括保证金制度、最大持仓量制度、涨跌幅制度、大额交易报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登记制度、第三方托管及资金结算等。
梅德文还指出,在碳市场的实践中应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碳市的相关政策和规则应具有连续性,以稳定市场预期。中信证券高级经理蒋旸晶对此表示,作为金融机构,参与市场首要前提是稳定的市场预期,除此之外,还需要明确的立法合法权益,合理的盈利空间以及多赢的模式。
就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碎片化,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卉彤建议,可以考虑在国家层面或区域层面,成立PPP模式的碳基金,集中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永恒的话题:碳金融创新
梅德文认为,无论是在试点阶段、过渡阶段还是全国市场开启之后,产品创新都是交易所永恒不变的工作重心。
在论坛上北京环交所正式推出了其倾力开发的全国首个基于微信系统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销售平台—“自愿减排量微商平台”,梅德文介绍,“该平台是集碳排放测算、减排项目展示、减排套餐购买、微信支付于一体的综合性微信服务号,打通了CCER销售从PC端到移动端的新渠道,开创了碳中和与微支付相结合的新形势,希望借此吸引更多的机构和个人,加入碳中和的行列。”
此外,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能源创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环境交易所在论坛上正式签署了国内首笔碳排放权场外掉期合约,交易量为1万吨。交易双方以书面合同形式开展掉期交易,并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负责保证金监管与合约清算工作。
就碳期货交易的开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副总经理张育斌表示,碳排放权具有天然的标准化、易储存、中远期使用等特点,是适宜开展期货交易的品种。其可通过风险转移,资产定价和成本转化等充分发挥碳市场的减排作用。
据了解,2008年至2012年间,碳期货交易量在欧盟碳市的占比,从75%提高到了90%以上,加上期权交易,碳期货及衍生品的交易量占比超过95%。
张育斌同时指出,通过碳期货将巨大的减排潜力转化为巨大的碳资产和碳资源,也需要一定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了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基础设施,完备的统计报告核查制度以及有效的监管。
在基础设施方面,碳排放注册登记系统,期货交易系统,报告报送系统,是碳排放权分配登记交易交割以及核定清算的基础。
“期货市场是风险转移的市场,如果风险管理失控,监管不到位,又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碳排放权本身具有特殊性,碳的风险与期货市场的风险相互叠加,使得碳期货交易的监管更为重要,也更为复杂。”张育斌强调,充分有效的碳期货监管准备,也是开展碳期货交易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