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公布数据显示,截止目前湖南省保留561处煤矿矿井,合并生产能力为4392万吨/年。其中湖南省属煤矿企业43处,生产能力773万吨。
地方煤矿主要分布在长沙、株洲、湘潭、益阳、怀化、自治州、娄底、衡阳、邵阳、张家界、常德、永州、郴州等市。其中,娄底煤矿数量最多为152处,生产能力1106万吨。
湖南省要求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不得超能力生产,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不得组织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省煤炭局。
16日,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就加强和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发布了通知。通知提出,全省范围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凡符合和具备《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规定的生产能力核定情形和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委托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并签订《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委托书》。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开展煤矿生产能力现场核定工作,并对核定过程和核定结果负责。省煤炭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省监管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省监管煤矿以外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全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确认。省煤炭管理局在收到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确认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正式行文批复,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报送单位。批复文件同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湖南省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核定的生产能力,依法依规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煤矿应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