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9月20日起,山东省将在山东煤矿的安全生产领域实施“黑名单”制度,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戒,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升。
山东省将全省范围内的煤矿企业、煤矿(生产、基建)、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实际控制人,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全部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具体规定了列入“黑名单”的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者个人依法进行取证、审核,依法告知相关企业或个人,最终确定的“黑名单”信息,由山东煤矿安监局向社会发布。同时,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或者个人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经取证确认,将从“黑名单”中撤销。
山东煤矿安监局规定:煤炭企业及个人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一年。但是,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较大责任事故的,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两年。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煤矿发生生产安全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三年。连续列入“黑名单”的,从第2次列入“黑名单”起,期限为三年。山东煤矿安监局将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者个人作为重点监察对象。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者个人出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同时,省直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煤矿,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安全核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对列入“黑名单”的技术服务机构,在行业内通报批评,重新审查相关资质或业务范围,直至撤销其相应资质;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一律取消相关评先评优资格,采取安全约谈、强制培训等措施予以惩戒,并将其失信行为与社会征信系统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