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煤炭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日前决定对61处经营困难、建设资金不足、预期效益不理想的生产、建设煤矿实施停产、停建。
陕西省煤监局决定,生产煤矿停产、建设煤矿停建工作,按煤矿隶属关系,由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并向停产、停建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
停产、停建煤矿自公布之日起,必须停止一切生产、建设活动,并对其采取停供和收缴火工品、限制供电、控制入井人员数量(日常检查、排水人员除外)等措施,确保停产、停建落到实处。
停产、停建煤矿要安排人员守护各井口,严格落实矿级领导带班值守、出入井登记等制度。
停产、停建煤矿要结合自身灾害特点,制定停产、停工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矿业公司)备案。
公告煤矿停产、停建期间,各证照颁发管理机关对其证照给予正常延续。
公告煤矿停产、停建期限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需要复产、复工的,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经市、县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经省煤管局)验收合格,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复产复工。
市、县政府和省属煤业集团公司要落实停产、停建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各项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停产、停建煤矿私自复产、复工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