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加纳《每日写真报》11月5日报道,加纳议会通过了矿业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与2006年颁布的加纳矿业法相比,对非法采金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对于从事非法采金的外国人,将没收采矿设备,处以36万-360万加纳塞地的罚款(约合60-600万人民币),并处以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雇佣外国人或与外国人合作从事非法采金的加纳人,也将处以最高20.4万塞地的罚款和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未经授权违法买卖黄金的人员,将处以最高3.6万塞地罚款和5年以下有期徒刑。凡涉及上述违法行为的人员,无论其是否知晓法律,无论其属故意或无意违法,都将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