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纳入工作重点。把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纳入“三类重点矿井”,出台了《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每次工作会议、工作安排,都作出强调和部署,要求监察业务处室、监察分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将这部分矿井盯紧盯牢,严密防范。
二是纳入监察执法。把年产30万吨矿井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确定关闭矿井,及时掌握关闭计划和关闭进度,及时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关闭措施的落实,确保按期、平稳、安全关闭;对确定整合改造扩建矿井,加强现场监察,督促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严防在建设区域组织生产或以低水平的技改扩能逃避关闭退出;对已关闭的矿井配合加强督查,严防死灰复燃。
三是纳入行政处罚。通过监察发现,部分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出现了图纸造假、隐瞒作业地点等违法行为,对此,我们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唱黑脸、当包公,“铁面”执法、“铁腕”整治,腰杆硬、刀子快、出拳重,同违法行为敢于“叫板”,果断亮剑,严厉打击,从严处罚,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四是纳入政府通报。发现工作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下达执法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