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网站于11月28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提出,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可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出让、转让煤炭资源探矿权和煤炭资源采矿权。
煤炭资源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勘查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的权利。
煤炭资源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和获得所采出的煤炭及其共伴生资源矿产品的权利。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煤炭资源年度出让总量、国家批准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设立的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编制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实施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实施计划,在省级主流媒体发布出让信息。未纳入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实施计划的,不得进行出让。
新立出让的煤炭资源采矿权,开采规模最小应达到120万吨/年、服务年限最短不低于50年、勘查程度为勘探。
边角零量煤炭资源可以扩大矿业权范围出让。边角零量资源是指勘查程度达到详查以上、不具备上款规定的新立出让条件,且能够利用现有采矿权生产系统开采的毗邻区资源。
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应当符合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炭资源采矿权不得转让:采矿权部分转让的;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封状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