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煤炭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监察局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4年10月20日 煤办字[1994]第536号)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部决定:
一、各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内设安全监察局。设立安监局后,已设的安全监察处同时撤销。
二、安监局局长按副厅局级干部配备。
三、设立安监局后,各省煤炭管理机构编制不作调整,如需充实人员,应在机关编制内调剂解决。安监局下原则上不再设处。
四、安监局领导干部可配一正二副(副职按正处级待遇)。按照国家建立公务员制度规定,局内可配备一定比例的副处级安全监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