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山西大同低变质烟煤清洁利用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山西大同低变质烟煤清洁利用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海油同气〔2015〕40号)及《关于申请延长〈山西大同低变质烟煤清洁利用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评估时间的请示》(QHSE-2015-0210)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左云煤化工基地。项目利用当地煤炭资源,采用碎煤加压气化和粉煤加压气化技术,年产煤制天然气40亿标准立方米。主体工程主要包括煤气化装置、净化装置、甲烷化装置、硫回收装置、空分装置、焦油加氢装置等。储运工程主要包括圆形煤库、石灰石仓、渣仓、硫磺仓库、储罐、结晶盐暂存罐、汽车装车站等。公用工程主要包括循环水系统、除盐水站等。环保工程主要包括火炬、油气回收装置、污水处理站、膜浓缩装置、高浓盐水蒸发结晶系统、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等。厂外配套建设净水厂、输煤栈桥、灰渣场及输渣道路。项目主要产品为合成天然气40亿标准立方米/年,副产品为粗酚1.66万吨/年、硫磺11.58万吨/年、液氩4.56万吨/年、液氨4.07万吨/年、石脑油8.15万吨/年、柴油调和组分7.75万吨/年等。
该项目建设符合《大同市左云煤化工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在落实区域削减措施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焚烧、过滤、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理,处理设施的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备料系统、输煤栈桥转运站等含尘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除尘效率不低于99%,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后排放。粉煤气化炉灰渣系统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高空排放。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后排放。
碎煤气化炉煤仓及煤锁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低温甲醇洗放空尾气、碎煤气化炉排渣系统废气送蓄热式热氧化装置,有机物去除效率应达到99.9%,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排放。
硫回收装置采用“富氧二级克劳斯+LOCAT”尾气处理技术,设计总硫回收率应达到99.99%,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后排放。
加强无组织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恶臭废气的污染防治。该项目采用设备泄漏检测和修复技术。甲醇、焦油、中油及石脑油采用内浮顶罐存贮,柴油、粗酚、加氢尾油及柴油不溶物采用氮封拱顶罐存贮。柴油罐、石脑油罐和粗酚罐设置回收率为96%的油气回收措施,其中酚回收率达到98%,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要求。罐区物料输送采用密闭管道,液体物料装卸采用密封鹤管装车,并设置油气回收措施。污水处理站隔油池、气浮池、调节池、生化池、缓冲池、污泥脱水及干化机房等密闭收集的废气采用生物脱臭法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去除率分别为96%、90%、50%、50%,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排放。固体贮运卸煤槽和圆形煤库均采用干雾抑尘、喷水雾除尘。灰渣分区堆填并定期撒水抑尘,运输时采取加湿和密封措施。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和回用方案,确保项目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你公司需按照《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承担高浓盐水杂盐纯化和结晶盐分离的环保示范任务。
碎煤气化废水经煤气水分离、酚氨回收后,与预处理后的粉煤气化黑水、焦油加氢废水、净化装置废水、洗氨塔废水、装置区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等一并送污水处理站,采用“改良A/O+深度处理+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满足《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3923-2007)后作为循环水补水。冷却塔、除盐水站、装置区锅炉等含盐废水送回用水处理系统处理,经“澄清过滤+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后,净化水作为循环水补水,反渗透浓水送膜浓缩装置。膜浓缩装置采用“澄清过滤+超滤+二级反渗透”工艺,净化水回用至循环水系统,浓盐水送蒸发结晶系统。蒸发结晶系统采用“纯化+四效蒸发”工艺,分步结晶出硫酸钠和氯化钠后外送综合利用单位。
该项目设计及运行过程中,应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废水收集、处理及回用系统,规避各种工况下废水排入外环境。
(三)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确保不产生次生环境问题。
粉煤气化灰渣最大限度综合利用,剩余部分送灰渣场填埋。碎煤气化灰渣、回用水处理站化学污泥、净化水厂干泥等一般工业固废送灰渣场填埋。
废脱硫剂由厂家回收,萃余油、污水处理站化学污泥送气化炉焚烧。罐底油泥、可溶性结晶盐、废催化剂、“三泥”等危险废物送基地危废处理中心。结晶盐暂按危废管理,待该项目投运后根据其属性鉴别结果采取合理的处置或资源化利用措施。
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你公司应加快左云煤化工基地危废处理中心建设,确保与该项目同期实施。
(四)应针对非正常工况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开、停车及检修维修等非正常工况时,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下一步设计和运行中,你公司须优化火炬头设计,确保燃尽率不低于98%。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采取必要的配煤措施提高原料煤质稳定性。在线监控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工作状态并做好预警管理工作。提高检修维修质量,降低开、停车频次。加强对硫回收装置的运行管理,避免装置故障时大量酸性废气进入火炬燃烧。
非正常工况时,废水暂存于生产废水缓冲池及浓盐水缓冲池。存水量接近池容时,全厂气化炉停车。暂存废水送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3923-2007)后综合利用。生产废水缓冲池腾出一半容量后,气化炉方可再次开车。
(五)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厂区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灰渣场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建设和防渗。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加强厂区及灰渣场周边地下水水质监控,严防地下水环境污染。
(六)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预防环境风险。加强化工原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设置以装置区围堰、防火堤,雨水监控及收集池,以及应急事故水池为主体的三级防控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出厂。废水暂存设施与事故三级防控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并确保非事故状态不得混用。优化事故污水收集输送途径,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严防事故污水进入雨水收集系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化工基地、地方政府应急联动,细化应急疏散内容并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七)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八)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及施工时间。对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妥善处理处置,防止废水、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防止施工噪声扰民,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九)严格该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建立覆盖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厂区雨水、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十)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周边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的工作
(一)左云县政府以左政函〔2015〕30号、40号、48号文件承诺在该项目投产前对12家企业进行关停,以左政函〔2015〕31号文件明确了项目区周边居民饮用水的保障方案。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二)大同市政府和左云县政府分别以同政函〔2015〕14号、左政函〔2015〕22号文件明确左云煤化工基地移民搬迁方案。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基地居民的搬迁工作。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未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产。
(三) 配合当地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完善的工业区环境监测和监控体系。关注该项目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对环境的长期累积影响,以及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协助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特征污染因子的监测及监控。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该项目投产后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六、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及左云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左云县人民政府,左云县环境保护局,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