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近日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目前,河南省已实现超低排放的现役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共计22台总规模1147万千瓦,其余机组全部安排在今明两年迎峰度冬、迎峰度夏期外实施停机改造。
关于印发《河南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政府重点项目办,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雾霾天气频发,已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环境问题。我省电力装机以煤电为主,煤电行业仍是我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最多、对大气环境影响最大的行业之一。推进燃煤发电机组实现达到天然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的超低排放,同等条件下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66%、氮氧化物排放50%和烟尘排放83%,对于进一步提升煤电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扎实推进方案落实,确保按时完成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河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和2015年7月全省电力暨农网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煤电机组清洁生产水平,促进空气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基础上,统筹推进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原则上到2016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改造。改造后,机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2020年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4﹞1843号)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燃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
二、实施步骤
(一)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目前,全省已实现超低排放的现役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共计22台总规模1147万千瓦,其余机组全部安排在今明两年迎峰度冬、迎峰度夏期外实施停机改造(具体计划详见附件):
1、今年年底前,计划安排停机实施改造的燃煤发电机组10台,总规模496万千瓦;
2、明年春季,计划安排停机实施改造的燃煤发电机组53台,总规模2092万千瓦;
3、明年秋季,计划安排停机实施改造的燃煤发电机组48台,总规模1548万千瓦;
4、企业计划关停、不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发电机组15台,总规模253.5万千瓦。
(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二)地方燃煤发电机组。由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按照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的目标,制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纳入各地环保考核总体方案。(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省环保厅)
三、政策措施
(一)电价政策。及时落实国家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奖励政策,合理分摊超低排放机组新增运营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二)电量奖励。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天然气发电机组排放限值的,每年奖励基础电量发电利用小时200小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三)资金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按期或提前完成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的发电企业给予适当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
(四)直接交易。自备机组停机改造期间企业吸纳电网的用电量,可按照增量电量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缓解企业生产成本上升压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五)电网建设。积极采取优化施工方案、列入省重点项目管理等措施,加快许昌西、汝州变、南阳中等13项500千伏和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建成投运,进一步提高郑州、豫南等地区的电力供应能力,为燃煤机组实现超低改造创造有利条件。(责任单位:省政府重点项目办,省电力公司)
(六)方式安排。科学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及时充分做好输变电工程和发电机组检修准备,确保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按计划顺利实施和全省电力可靠稳定供应。(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省重点项目、重大市政工程涉及跨越输电线路施工方案的,提前与电网企业对接施工方案。(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省政府重点项目办)
(七)调度管理。严格执行调度纪律,对未按照停机计划工期及时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或未按照调度命令稳定运行的发电机组,造成少发电量损失由企业承担,后期不再安排补发或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八)加强监测。督促发电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规范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及时组织超低排放改造验收并开展运行监测,确保燃煤发电机组稳定实现超低排放。(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九)督导考核。将各地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专项行动方案完成情况,纳入全省大气污染物防治工作考核内容。对按期或提前完成改造的予以表扬,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严格实施问责,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不能如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达到排放限值制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停产、关闭等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