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煤基管〔2016〕33号
各产煤市州、省直管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管煤矿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推进供给侧改革、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有效化解我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实现脱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现就煤矿实行减量化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即全省煤矿按原核定生产能力的84%予以重新确定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省局在局门户网站对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和实行减量化生产重新确定的产能予以公告。煤矿应当按照实行减量化生产重新确定的产能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二、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工作,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发现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给予处罚。
三、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煤矿产能核查工作,按月及时上报和公布辖区内产能及实行减量化生产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对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未严格按照公示产能组织生产的,一经查实,予以严格处罚。省局举报电话:0731-82765126。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