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三会”联合印发了 《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的次日,央行在今年金融市场和信贷政策所做出的工作部署中,就将金融服务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放在了七项重点工作之首。由此不难感知金融与实体经济特别是与煤钢工业间的紧密利益共同体关系。
有必要从总量上抑制与削减煤钢行业的信贷比重
虽然“去产能”的任务分布于多个行业,但煤钢两大行业所占的权重则高达70%,而且在不久前进行的全国“僵尸企业”摸底调查中,各地提报的“僵尸企业”也主要来自钢铁、煤炭行业。就煤钢行业本身而言,去年国内原煤实际产能57亿吨,过剩20亿吨,利用率不足70%;钢材实际产量约7.795亿吨,实际消费量约为6.68亿吨,利用率只有71%左右。二者均处于75%利用率这一国际严重产能过剩标准之内。受产能严重过剩以及需求萎缩与价格持续下行的影响,去年全国煤炭行业亏损面高达95%,钢铁行业首次出现全行业亏损,亏损总额高达645.34亿元。
分析发现,作为国内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银行提供的融资额占比达80%左右,企业通过债券、股票等直接渠道融资的比例只占20%左右,这样的融资构成在国有资本配置较多的钢铁与煤炭行业更是有过之无不及。据中信建投的分析报告,目前煤炭、钢铁行业合计贷款余额约2.2万亿左右,占产能过剩行业贷款比重的80%以上。显然,无论是为了满足经济结构存量调整与升级的需要,还是出于优化金融资源增量布局的要求,从总量上抑制与削减煤钢行业的信贷比重已毋庸置疑。
将有限的金融资源集中配送到特定的目标企业身上
鉴于煤炭、钢铁行业在我国经济中的支柱性与战略性地位,金融信贷资源还须向其进行必要的配给。只是需要改变以往全面均衡的供给方式,将有限的金融资源集中配送到特定的目标企业身上。
这些企业主要有:行业内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虽暂遇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正在或有可能确定为资产重组、资源整合以及进行节能环保改造的行业龙头企业,与国防军工、航天、航空、高铁、核电、海洋工程等重点领域高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积极对接的企业,与“一带一路”国家及产能合作重点国别企业开展多方面合作的企业等。
对于以上企业,除了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外,还应改变信贷结构,即坚持长短结合方针前提下,增加对其长期贷款比例;同时,要支持优质煤钢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调整债务结构,并适当降低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和再融资要求。不仅如此,要加大对不合理金融收费的查处力度,削减企业的融资成本与资金使用成本。
“去产能”过程中金融信贷政策必须加减法并举
“去产能”过程中金融信贷政策必做的一道加法,就是有效支持煤钢行业提升产业集中度,并在资本重组中增大行业的市场化成分。资料表明,目前我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6850家,平均单井产能不到35万吨/年;粗钢产量前10家企业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不到36%,国内500多家钢铁生产企业中小规模钢企居多。另外,煤钢行业中国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占比依然保持着60-80%的高份额,民营资本的参与度相对有限。为此,要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和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并通过增加中长期贷款方式减轻并购重组企业的债务压力,必要时可以对兼并重组煤钢企业实行综合授信。与此同时,要允许符合条件的煤炭钢铁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在此基础上通过整体上市或产权交易平台加大推进煤钢行业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力度,放大非公有资本或集体资本的持股比例。以此培育出组织规模化、产品高端化和股权多元化的大型煤钢主体。
按照顶层设计,5年之内全国粗钢产能要压减1亿—1.5亿吨,3至5年内再退出煤炭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因此,做加法的同时,煤钢行业“去产能”尤其是关闭与淘汰“僵尸企业”更离不开金融做减法的力量,而且这也是压缩与削减煤钢行业信贷总量的最重要地带。据央行数据显示,去年产能过剩行业中长期贷款增速虽然同比回落2.4个百分点,但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5%,表明金融机构仍在向“僵尸企业”发放贷款,而“僵尸企业”又并未将贷款投向实体经营,而是用于 “借新还旧”,由此放大了“货币空转”和金融资源的错配。因此,退出与关闭对“僵尸企业”以及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的全部贷款,必须实行严厉的信贷问责制;同时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授信。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金融手段不仅可以加快资不抵债企业破产退出之速,而且能够斩断“僵尸企业”的复产之望,相对于行政手段“去产能”或者竞争手段 “去产能”,金融倒逼机制作用于煤钢行业“去产能”更有立竿见影与长久性成效。
当然,无论是煤钢行业的兼并重组还是“僵尸企业”的清理退出,都必然产生为数不少的下岗失业人员。初步统计,此轮“去产能”过程中煤钢行业涉及约180万人分流与安置。除了加大对当地有效吸纳分流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外,很有必要鼓励金融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并合理降低贷款利率水平,以创造就业增量岗位。与此同时,可以采取省级统筹的形式发行长期专项债券筹集必要的创业支持资金。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