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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山西煤炭供给侧改革实施细则之一

日期:2016-05-19  

国际煤炭网

2016
05/19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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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供给侧改革 煤矿生产能力 山西煤监局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包括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煤炭厅等部门牵头制定、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首批8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之一《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实施,以下是该细则主要内容:

《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明确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范围。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和超能力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各市政府、省直相关部门要将核实确定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在其门户网站设立专栏,接受全社会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内容查实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负责将其名单反馈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条 公告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名单。各部门在其门户网站设立专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告未经核准但已开工建设的煤矿项目名单;省煤炭厅负责公告超能力生产煤矿名单;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负责公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名单;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和山西煤监局负责公告未履行相应的法定审批程序而开工建设的煤矿项目名单。对已取得各项审批要件、通过核准或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的,由相关部门核实无误后,及时将名单予以更新。

第三条 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予以处罚。凡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或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一律停工停建。对未按规定取得用地批准和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由省环保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未依法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或未按批准方案开展建设的,由省水利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由山西煤监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凡属停建、停产整改范围但拒不停建停产整改,或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由煤矿属地政府予以关闭。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实施联合惩戒。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停止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电力部门采取停电和限电措施,除保安负荷和生活负荷外的电力供应予以限制,停供采掘用电;铁路运输企业对其销售的煤炭,在受理运输需求和订车装车时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停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造成的信贷风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其在3年内发行企业债券、获取政府性资金支持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五条 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全省各生产煤矿必须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和节假日公休制度,省煤炭厅要对调整后的各煤矿生产能力及时予以公告。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所有生产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整改,由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停止生产建设未经国家核准的煤矿。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167号)列出的我省未履行核准手续、擅自生产建设的16座煤矿,要责令其立即停工停产。公安、电力等部门要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采取停电和限电等措施。各有关市、县政府和省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派驻人员现场盯守,严禁擅自组织生产建设。各市、省属各煤炭集团公司对是否还存在其他未经核准的、手续不齐全的煤矿进行全面自查,该停产的立即停产,该停建的立即停建,并将自查情况于2016年6月底前上报省政府。

第七条 开展全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专项督查。由省煤炭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若干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实地督查、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煤矿依法合规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 严厉打击私挖滥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全省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私挖滥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并于2016年6月底前将结果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引导媒体和公众进行监督。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闭越界井巷,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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